台灣金融服務產業面對的監管主題及建議

議題觀點

台灣金融服務產業面對的監管主題及建議

勤業眾信金融服務產業 / 負責人陳麗琦會計師、審計服務陳盈州會計師

2008年金融海嘯所帶來的巨大衝擊,警醒各國政府與國際金融組織審視金融監管系統的缺失與不足。因此,歐美各國政府除提出鉅額的紓困方案緩解危機外,同步亦與國際金融組織提出多項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以設法阻止類似之風暴再度發生,影響整體金融市場的健全,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鑑於此勢,我國金融主管機關亦修訂了相關監管規範,以下就此概要說明台灣金融服務產業未來幾年將面臨之監管主題與我們的建議:

(一)資本適足性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發布Basel III內容,業於2012年11月26日修訂「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依照管理辦法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目前BCBS亦陸續研議相關規範之修正,提案修改現有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希望各銀行能以更嚴格的方式來計算面臨網路攻擊、欺詐或巨額罰款時所需要的營運資本。

我國金融機構應密切注意相關監管措施可能發展之方向,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予以因應。

(二) 強化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個別監理措施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日常監理與金融檢查所發現之銀行違失情形,對於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不斷進行法令規範與管理機制之強化,乃於民國105年1月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基於主管機關之相關措施,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落實銀行商品銷售控管及風險管理制度,包括瞭解客戶(KYC)、審慎核給客戶額度,並確認商品與客戶承擔風險能力可適切配合,以避免產生金融消費爭議,甚至遭受到主管機關嚴厲的裁罰,影響銀行聲譽及業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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