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渡過難關: 亞太地區保險償付能力資本要求動態更新 

第一卷 (中文版)

全球先進國家保險業未來將於2023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以近似於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台灣預計於2026年起全面實施。除此之外,為使保險業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各種風險承擔之能力,清償能力亦須隨之調整,台灣金管會保險局參考保險資本標準(ICS)發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2026年起生效適用。本報告介紹亞太地區保險清償的最新發展,收錄包含澳洲、日本、中國大陸、香港、韓國、紐西蘭與東南亞國家的最新規範,期望提供保險業者更多國際清償能力制度的發展與現況,協助打造更穩定的未來金融發展。

澳洲

澳洲金融監理署(APRA)已於2013年實施監管保險業的資產負債表風險清償能力標準: Life and General 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s (LAGIC),此規範與歐盟的Solvency II相似。目前APRA已開始研究LAGIC的修訂版本,可望能接軌2023年實施的AASB 17 (即澳洲版IFRS 17),並同時能使私人健康保險(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PHI)的資本要求符合新準則。

日本

日本金融廳(JFSA)長年研究以經濟價值為基礎的清償能框架,研擬適合日本市場的ICS規範。新準則參考Solvency II,擁有量化、質化、揭露三支柱,並期望能於2025年4月開始實施。第一支柱使用以ICS為基礎的標準化模型,評估自然災害、其他保險和投資風險; 第二支柱則為加強企業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模型; 第三支柱為資訊揭露概述。

韓國

韓國將IFRS 17與韓國保險資本標準(K-ICS)齊頭並進於2023年實施,針對K-ICS會持續進行修訂,包含保險負債以市場價值計算、以公允價值評估資產和負債、資本要求涵蓋風險的評估,而此制度的調整可能會使韓國保險公司清償能力適足率大幅下降。

中國大陸與香港

2016年中國大陸推出「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又稱償二代,於2017年9月啟動修訂,此調整主要是為了提升清償監管制度的有效性,維護保戶權益。重點修訂內容包含: 限制計入核心資本的保單未來盈餘比例、投資性不動產和自用不動產之價值應按歷史成本而非公允價值評估、改變利率風險資本法、修訂風險因子等。而香港未來的清償能力監理制度將被三支柱風險資本準則(HKRBC)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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