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律師看時事》借殼上市 別踩紅線
法令遵循不可不慎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 資深律師
企業為籌措資金、提升公司形象及價值等目的,掛牌上市為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目標之一。為維持資本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證券交易所對企業申請上市設有詳細審查準則,包含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等要求,同時亦須向主管機關備查、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等程序。惟為縮短上市申請時程,企業亦可考慮以取得已上市公司的股份及控制權,進而達到上市目的,此即俗稱「借殼上市」。
臺灣目前並未設有專法規範公司借殼上市的行為。然而,借殼上市具有股份收購及與上市公司併購的特徵,依所採交易類型不同,仍應遵循不同適用法令,包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等規定。因相關規定散見於各法令規章中,進行借殼上市的法令遵循不可不慎,以免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
取得大量股份時,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即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股權行使計畫等應行申報資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應在一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公告。準此,投資人大量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時,應注意取得數量是否已達申報門檻,若未依法按時申報,將有可能遭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若取得股權達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或有合併行為時,亦應考量雙方公司的銷售金額及市場占有率,評估是否已達公平交易法所訂事業結合申報的門檻。
若涉及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可採現金逐出合併、簡易合併、股份轉換與分割等類型,且組織重組中個別程序亦已簡化,並訂有租稅中立相關規定,以利企業在併購過程中租稅規劃。且企業併購法亦肯認跨國併購,外國公司得與臺灣公司進行併購,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及遵循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
因借殼上市涉及上市公司,其股權被大量收購後,控制權變動可能重大影響公司營運,甚至影響上市地位,故證券交易所對於涉及上市公司之併購行為設有相當監管規範。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在合併或讓與基準日前之一定期限內,應檢具相關文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將審查併購後是否符合上市資格。同時,證券交易所為觀察借殼上市的影響,亦得停止股份於一定期間的買賣,作為公司調整觀察期間。此時公司亦應向投資人揭露未來營運計畫相關資訊,以落實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保障。
借殼上市行之有年,國內外公司不乏藉此麻雀變鳳凰的案例。然而,有鑒於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近來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營業範圍變更的監管,企業考慮借殼上市時,因個案情況不同,宜先諮詢法律及財務顧問,並協助向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釐清相關議題,以達預期效益。
(本文已刊登於2016-03-18 經濟日報A19 經營管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