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簽署企業購售電合約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永續發展服務法律諮詢 / 陳彥勳主持律師

隨著世界各國政府紛紛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不少知名品牌商、跨國大廠等企業也紛紛跟進響應,公開承諾在2030~2050年間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如何取得穩定且足夠之再生能源,儼然成為企業刻不容緩面臨之課題,全球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TSMC)於2020年7月間即與綠色能源供應商沃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全球規模最大企業購售電合約,承購920MW(百萬瓦)裝置容量離岸風場綠電,以達其使用100%再生能源之長期目標。

所謂企業購售電合約(Corporate renewabl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CPPA),係指能源發電業者與電力用戶簽訂長期(通常合約期間為10~20年)、以固定售電價格,將再生能源專案或設備所發出的電量,透過直供或轉供方式提供給電力用戶之合約。購售電合約的優點在於,企業透過簽署購售電合約,除了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成淨零碳排轉型之目標外,鑒於能源價格波動性較大,簽署長期固定價格之購售電合約,將提供企業對於能源長期價格的可預測性,並預作財務規劃,具有能源成本的避險功能。

購售電合約雖具上述優點,惟因再生能源的能量供應取自於自然界,受氣候等外在因素影響,本質上即有供電量不穩定之風險,例如太陽能只能在晴空萬里的白天發電、風力發電在台灣主要係仰賴東北季風,夏季時的發電效益則較為不佳,因此,企業在簽署購售電合約前,下列事項應事先注意考量:

1. 因應不同之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規劃相應之契約條款

企業在與發電業者簽署合約前,應先通盤了解其所採用的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評估氣候因素對於供電穩定性之影響,並得事先於購售電合約中約定最低年保證發電量,於發電業者未能依約定提供當年度最低保證發電量時,應賠償買方所受之損失;在可歸責於發電業者所致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之情形發生時,也可事先在購售電合約中約定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控制可能產生之營業損失。此外,鑒於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對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與處理模式,亦應事先規劃。同時,企業亦得藉由儲能設備等維持用電穩定性,減少採用再生能源可能發生之斷電風險。

2. 再生能源憑證

因再生能源依規定須申請相關憑證,企業購電之目的也與再生能源憑證密不可分,因此,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義務方、相關憑證之結算或移轉方式等亦應於合約中訂明,以確保所取得之再生能源符合規範。

3. 購售電合約之各項期間約定

在購售電合約之期限上,合約的起始日期、固定價格之期限均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同時,設備首次併聯日、裝表日或計量日等亦應在合約中訂明;由於購售電合約通常係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項目為標的,在簽訂時另應注意合約是否在再生能源商業營運日生效?倘再生能源未能如期運轉,是否給予再生能源開發商一定期限之寬限期?如無法完成營運,後續解除或終止合約之退場機制及補償等,均係企業在簽署購售電合約時應注意之事項。再者,於購售電合約期間屆至前,購電價格之重新協商及優先續約權之約定,亦得協助企業重新評估購電成本及維持再生能源穩定供應之對策。

4. 考量履約保證金機制之必要性

除了上述風險外,鑒於再生能源購售電合約,通常係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項目作為買賣標的,開發商之履約能力及公司信用情況,企業事前亦應進行完整評估,透過契約履約保證金條款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維自身權益。

為提升再生能源之使用、完成淨零碳排轉型之長期目標,企業應盡早擬訂再生能源採購計畫,透過簽訂長期固定之購售電合約,除了可避免能源價格波動幅度過大之風險,更得宣示企業使用100%再生能源之決心,為供應鏈減緩氣候變遷盡一份心力。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2022-04-27工商時報 名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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