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2021年趨勢解析《稅務篇》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變革與實務
勤業眾信稅務部/莊瑜敏資深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
按現行公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屆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另依目前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股份有限公司家數已超過十七萬家,亦即每年計約有五、六萬家公司須經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其中包含約五、六百家上市櫃公司亦須進行法定改選程序。實務上常見公司陷經營權之爭時,當年度有改選董事監察人議案的股東會,必然是公司派與市場派極力較勁的「戰場」。時序又進入新的年度,公司亦將展開召開股東會及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作業。本文謹說明有關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變革及公司法修法後之實務作業等重要議題,提供企業參考及因應。
公司法於94年修法時,鑒於上市、上櫃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人數眾多,為健全公司發展並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爰增訂公司法第192條之1,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於章程載明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俾供股東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選任。惟為防止提名過於浮濫,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且須經董事會審查後,始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儘管主管機關就候選人提名制之作業程序,一再以函釋說明為使具提名權之股東均有公平提名機會,並落實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法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應指法令明定之證明文件及要求之資格條件(例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等有關之證明文件,而非由公司任意增加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董事會不宜利用其審查權限,致影響公司治理之運作及損及少數股東之權利。但主管機關的呼籲,實際上仍未讓候選人提名制度於經營權搶奪的爭議中平息。甚至有上市公司利用公司法規定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者,被提名之候選人應經董事會審查其資格條件之法令程序,極盡所能的以各種理由,技術刁難或剔除市場派提名的候選人,致衍生冗長的興訟爭議。最受人矚目的案例即為某上市公司於106年改選時,公司董事會以市場派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檢附文件不齊備為由,全部逕予剔除於候選人名單之外,致股東僅能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列入股東會選舉案的候選人名單中投票選任。市場派股東為維護其權益,雖提起法律訴訟程序,但迄今尚未經法院最終定讞;就算最後法院判決市場派勝訴,卻因原選任的董事已逾三年任期,公司亦已於109年重新改選,致無法實質回復當年的改選結果,股東權益仍無法獲得保障。針對此一亂象,法界評論:「法令賦予董事會提名審查權,形成公司派巧門」。
主管機關為解決94年公司法修法所衍生的問題,並簡化提名股東之提名作業程序,於107年再修正公司法第192條之1有關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除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採行外,並明定具提名權的股東僅須於提名時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經歷等,即無須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於「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者,鑒於是否當選,尚屬未定,況被提名人一旦當選,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即知是否願任,因此無須提前檢附。另為簡化提名股東之作業程序,是否列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應依上開規定判斷,爰不再要求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予以審查,刪除公司董事會對董事監察人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規定。再者,授權證劵主管機關得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條件,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依公司法之授權,於108年函令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10年1月1日起,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107年公司法修正施行後,有關董事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究應如何踐行相關程序,始符合新修正的法令規定,經濟部最新函釋認為,就提名股東提出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公司仍應召開董事會為形式認定,除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或提名股東於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持股未達百分之一、或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監察人應選名額、或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經歷等情事之一者外,均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且公司董事會應以決議方式為之。另證券主管機關對獨立董事的資格條件,亦配合公司法簡化提名董事監察人之作業程序,無須檢附被提名人學經歷等證明文件,惟要求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仍應檢附其符合專業資格、獨立性及兼職限制等文件,尤其特別規定,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係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者,應另先取得學校核准文件。因此,對於獨立董事部份,因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仍應檢附證券主管機關要求之相關文件,理論上董事會亦應就其提供檢附之文件予以書面形式審查是否齊備,至其文件內容真實與否,尚非有須經董事會實質審認之必要。
綜上,上市櫃公司或自行採用董事監察人侯選人提名制之非上市櫃公司,於股東會訂有董事監察人改選議案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監察人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且依經濟部函釋,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應選名額係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事人數為準。如股東不足額提名,為符合章程規定,董事會仍應提名至足額。惟若提名足額後,因選舉董事之法定程序致董事候選人不足額,其自然選出結果如有缺額,經濟部仍可准其登記。另,雖董事會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僅為形式認定,若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涉有公司法規定之消極資格,或不符證劵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即使已經股東會投票選任,其當選資格亦有當然解任之虞。因此,建議採用董事監察人候選提名制之公司,其改選處理過程應符合法令規定,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訂定股東提名董事、監察人及股東會提案之原則及作業流程,避免引發股東權益受損或法律訴訟爭議,繼而影響公司治理與經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