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跨境電子商務新政策 與 防止租稅協定濫用之規則對於香港影響

議題觀點

《BEPS深入解析》國際動態 

七月新動態 - 中國 & 香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協理

一、行動計畫1  中國跨境電子商務新政策

中國大陸宣布自2016年4月起,對於跨境電子商務屬企業對消費者(即B2C)實施新的稅收政策。根據以往規定,中國將入境商品分為二大類徵稅,即進口貨物與過境物品。二者相比,過境物品的稅款計算簡便,總體稅負較低。在過往實務中,個人透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網路的商品多參照過境物品處理,考量此類商品有別於傳統的過境物品模式,仍具有一定的貿易屬性,若對此類商品比照過境物品處理,其稅負將會低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形成租稅扭曲。因此中國大陸在此次政策調整,並把入境商品分成三類,即進口貨物、過境物品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分別適用不同的進口稅收政策。

在新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下,以購買進口商品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另外,中國大陸為了避免工業材料等商品透過電子商務進口,特別正面表列適用新政策之商品清單,主要範圍涵蓋生活消費用品,此商品清單將會根據電子商務發展,消費者需求變化等因素進行適時調整。

中國政府表示新的稅收政策將會縮小跨境電子零售商和一般進口貨物間之稅負,有助於改變稅負差異進行低價競爭之不良狀態,同時可使中國政府在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下,順應OECD在行動計畫1之相關措施。

二、行動計畫6  防止租稅協定濫用之規則對於香港影響

為了應對租稅協定濫用問題,OECD行動計畫6建議從以下三個方向採取措施:

1. 租稅協定雙方在協定中的標題與前言中加入清楚表述以避免不課稅或少課稅之空間產生;

2. 在租稅協定中加入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on-benefits ,LOB);

3. 在租稅協定中,加入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 PPT)條款以應對那些在LOB適用範圍之外的情況。

當上述有關建議在各國落實時,行動計畫6可能對於香港有某種程度之潛在影響,本文分別就「租稅協定的標題與前言」與「利益限制條款」簡述之,詳細內容請詳本期通訊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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