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商业银行如何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德勤会计聚焦 — 金融服务业专刊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该解释要求。该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该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
解释第8号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并据此将控制的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 判断是否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
-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
- 在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充分考虑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影响;
- 商业银行一旦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需对包括该产品在内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按一致性原则重新评估是否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分类、计量、列报等方面,并应充分关注公允价值计量、减值等具体要求。
解释第8号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8号的适用范围为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可能包括商业银行纳入合并范围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实体。我们理解,该解释为现行相关会计准则如何在商业银行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中进行实务运用的指引。因此,解释第8号中的相关指引也可应用于类似的交易和事项。针对商业银行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所运用的相关指引及需考虑的实务要点同样适用于金融机构采用相关会计准则分析是否控制其发行的其他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结构化产品,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发起成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并购基金,产业基金及有限合伙企业等。
解释第8号对实务的影响是什么?
解释第8号是在时下各类理财产品发展的大背景下,对商业银行如何运用现行的相关会计准则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与指引。同时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结构运用现行的相关会计准则更加正确地核算其发行、管理的各类结构化产品。商业银行需运用该解释的相关指引,重新审视其现有的针对理财产品及其他结构化产品的业务管理及核算情况,可能需要据此进行系统调整,包括改进现有的业务模式内控流程、信息系统、核算及披露方式等。商业银行也需运用该指引,充分评估未来新设的理财产品或其他结构化产品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可能还需提前考虑并调整理财产品或其他结构化产品的业务安排及具体条款。
德勤能为您提供哪些方面的协助?
我们通过本期《德勤会计聚焦——金融服务业专刊》对解释第8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结合解释第8号的指引进一步分析商业银行在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核算时的一些实务考虑要点。具体内容请下载本期《德勤会计聚焦——金融服务业专刊》。我们还能与您一起检视现有的理财产品及其他结构化产品的业务管理及核算情况;协助您改进现有的系统或重新安排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