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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会计通讯】财政部发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为配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允许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租金减让采用简化会计处理。10号文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自发布之日(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企业按照10号文的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可以对2020 年1 月1 日至10号文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10号文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10号文的通知,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10号文的规定。
背景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租金减免的政策。在各项政策引导下,市场上很多出租人向现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提供了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优惠。
然而,按照现行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租金减让进行会计处理工作量大、成本较高,面临较大的实务困难。例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承租人获得租金减让,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属于租赁变更,如属于租赁变更,则应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而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变更的影响,将随着后续计提利息和折旧逐渐释放在利润表中。即使对仍适用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的企业,对于经营租赁,当期租金的减让也不能完全在当期利润表中进行反映,而通常需要按照直线法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摊销,会计处理也较为繁琐。
2020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免》(Covid-19-Related Rent Concessions)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 16")的修订,允许承租人对疫情相关的租金减免选择简化会计处理。
财政部此次发布的10号文在IASB发布的IFRS 16修订的基础上,全面简化了应用原租赁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按照10号文规定的简化方法,企业可以选择不评估租金减让是否为租赁变更,把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按照10号文的方法进行简化处理。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0号文适用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10号文规定的简化方法:
- 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
- 减让仅针对2021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 年6 月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 年6 月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 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
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企业应当将该选择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10号文还对实务中不同形式的租金减让如何适用相关要求提供了指引,即
-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基本不变但支付时点延迟的,包括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等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或者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期间并收取等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延期支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减少且支付时点延迟的,包括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减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或者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期间并收取减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租金的组合进行会计处理。
德勤观察IFRS 16修订只允许承租人对疫情相关的租金减免选择简化会计处理。10号文的适用范围同时涵盖了承租人与出租人,使得租赁的双方都可以选择对由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采用简化方法。 适用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在10号文发布前,承租人需要根据每份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判断相关租金减让是否属于租赁变更,如属于租赁变更,则应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特别对于受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影响较大的餐饮业、零售业等行业,需要处理大量的租赁合同,判断是否属于租赁变更,并进行繁琐的会计处理,实务困难相当大。 10号文全面简化了企业对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工作量,很大程度地体现了会计准则对企业业务和经营的支持。 |
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10号文的规定,对于执行原租赁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选择采用下列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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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 |
融资租赁 |
基本会计处理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
情形一:发生租金减免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 |
情形二:延期支付租金 |
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
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
出租人
|
经营租赁 |
融资租赁 |
基本会计处理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租赁内含利率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租赁收入 |
情形一:发生租金减免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长期应收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 |
情形二:延期收取租金 |
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
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收款 |
德勤观察适用原租赁准则的企业,10号文分别规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的简化处理方法,且两者是对称的。 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都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确认原合同下的租金费用或租金收入。第二步,根据租金减让的不同形式进行会计处理。 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减免,确认租金减免的时点有所不同,经营租赁在租金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费用/租金收入,融资租赁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一次性冲减相关费用/租金收入。 |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10号文的规定,对于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选择采用下列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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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
采用经营租赁方法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
基本会计处理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
情形一:发生租金减免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
情形二:延期支付租金 |
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 |
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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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 |
经营租赁 |
基本会计处理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 |
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 |
情形一:发生租金减免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 |
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 |
情形二:延期收取租金 |
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
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
德勤观察适用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按以上简化处理方法,承租人会计处理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确认原合同下的租赁。即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确认方法和原合同完全一致。第二步,根据租金减让的不同形式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对于租金减免,即采用负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将租金减免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无需作为租赁变更处理,也无需重新评估折现率或计算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也不影响后续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由于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会计基本与原租赁准则一致,因此简化方法也与原租赁准则一致。 |
披露
企业按照10号文的规定采用上述简化方法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 是否对属于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采用简化方法。如果不是,还应当披露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租赁合同的性质。
- 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
企业首次执行10号文的规定,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要求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10号文与IFRS 16租赁的修订规定的简化方法的对比
同样针对疫情相关租金减让,10号文与IASB所发布的IFRS 16修订的主要不同是,10号文规定了在原租赁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与IFRS 16趋同)下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免会计处理,包括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的简化方法;而IFRS 16的修订只适用于承租人,并不涉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10号文的通知,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10号文的规定。
德勤观察10号文的规定为运用原租赁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全面的简化处理;而IFRS 16修订只允许承租人对与疫情相关的租金减让采用简化处理,不涉及出租人。 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和IFRS的持续趋同和等效,对于境内外同时上市或境外上市的出租人,不适用10号文规定的出租人相关的简化处理方法,即仍应按照新租赁准则(与IFRS 16趋同)的一般方法处理疫情相关的租金减让。 |
我们的建议
10号文的规定将极大减轻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的工作量,可以让广大的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其他业务、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挑战;同时应用这些简化方法,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也可以更大程度地在相关期间的利润表中进行体现,以更适时、合理地反映疫情期间租金减让的财务影响。
各企业所议定的租金减让的具体形式不同,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建议企业了解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评估其影响,做好应对和实施工作。
-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采用10号文规定的简化方法,企业应当将该选择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
- 评估运用10号文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关键业绩指标的影响,尤其是受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影响较大的行业;
- 企业还需要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是否表明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并考虑进行减值测试;
- 做好与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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