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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季度 亚太地区金融服务监管政策更新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5日
德勤亚太地区监管策略中心欣然与您分享2022年第四季度亚太地区的重要监管政策更新。
全球充满不确定性:2023年,全球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通胀压力,经济增长可能放缓,伴随着更多国家放开疫情管控、新变异毒株的出现,新冠疫情可能会出现新走向,亚太地区和全球地缘政治冲突,以及对气候变化的应对能力建设。应对重重挑战的同时,亚太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为构建未来的金融体系做好准备。
加强数字资产监管:2022年三季度,在遭遇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崩盘后,包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在内的亚太地区主要市场继续重塑数字资产监管。监管机构发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和产品激增,消费者使用数字货币交易更加便捷。同时,监管机构已出台或正拟议针对消费者保护的额外举措,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妥善保管客户资产,制定稳定币的储备标准和命名惯例,健全反洗钱管控措施,以及提高技术和网络安全要求,以期发展负责任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使其始终保持创新并具有推进金融服务改革的潜能。
数字支付迅猛发展:新兴技术、新的商业模式和新晋数字支付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支付方式选择,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有关当局认识到支付监管架构亟需升级,正在推进涵盖数字钱包、“先买后付”类服务安排、稳定币及加密资产等服务的议程。同时,各国央行推出了更多监管沙盒,用于测试央行数字货币的用例。各国央行还致力于在支付连接性方面加强合作,以提高小额跨境支付的速度、透明度及包容性并降低成本,东盟五家央行于2022年11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便是一个范例。
关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性,持续推进绿色金融转型:自《巴黎协定》签订以来,各国加快加大实施气候变化应对举措。2022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7)召开之前,承诺实现净零排放的国家和企业数量达到了空前水平。可持续金融将有力赋能有效且具有包容性的净零碳转型。金融机构通过引导资金投向可持续发展项目,在促进可持续性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颇具影响力的作用。最佳实践包括为绿色和可持续性产品建立健全的治理框架(包括适当的尽职调查),以及协同客户审查气候风险并制定由绿色金融推动的整体转型计划。加强全球合作将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并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和可用性。
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改革最终方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将把《巴塞尔协议III》未实施部分推迟至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实施,以便为金融机构预留更多准备时间。该实施时间表与日本、欧盟、英国和美国较为一致,而澳大利亚则仍在致力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推动实施改革方案。
中国大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努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提高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升处置效率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 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
• 优化了评估机制
• 评估指标更加科学
• 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
经修订《办法》现已生效。《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3.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保险业法规
a.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22年11月10日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 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 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 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 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经修订的《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b. 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为发挥保险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积极作用,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产品维度和客户维度相结合的方式,分步骤有序推进绿色保险负债端业务统计工作。其他关键要求包括:
• 加强绿色保险能力建设
• 强化绿色保险业务数据治理
• 优化信息系统建设
• 建立健全对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产业客户和绿色保险标的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各公司应于2022年12月起按月开展试报送工作,试报送阶段将报送《绿色保险业务统计表》的全国数据。自2023年7月起,各公司正式报送《绿色保险业务统计表》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c.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7日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 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明确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
• 明确违反本办法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d.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 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
• 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 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
• 明确对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
• 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于2022年10月14日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
• 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 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 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
• 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办法》修订是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5.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4日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
• 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
• 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
• 监督管理及附则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
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8日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维护票据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
• 强调真实交易关系
• 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
• 加强风险控制等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7.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中国银保监会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 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8.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2月27日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评级。《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基本体系
• 规范评级程序
• 对评级结果运用作出指导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附: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中国香港
1. 《巴塞尔协议III》改革最终方案
2022年11月2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结束了于2022年6月30日启动的《巴塞尔协议III》改革最终方案实施意见征询工作,并修订了经调整的资本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实施时间表、资本产出下限过渡以及住宅地产风险敞口的最低风险权重调整。
经修订的实施时间表:
• 2024年1月1日之后:实施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产出下限及杠杆比率相关标准
• 2024年1月1日:与市场风险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相关的新标准以及两项新标准的报告期
2.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修订的条例草案将会引入:
•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两级注册制度
此次修订意在确保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制订的最新国际标准,其中与银行业相关的修订包括:
• 修订“政治人物”一词的定义
• 促进以风险为本方法来决定前政治人物须接受客户尽职审查的程度
• 允许使用认可数码身份识别系统以符合客户尽职审查目的,并厘清客户在没有本人亲自进行身份识别和核实的情况下须满足的有关额外要求
• 厘清信托的“实益拥有人”包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享有信托既得权益的受益人及受益人类别
上述修订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通告:《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
3. 金管局与数码港合办“反洗钱合规科技实验室”系列活动
金管局与数码港在德勤的协助下于2022年11月24日举办了第三次“反洗钱合规科技实验室”(AMLab 3)。AMLab 3建立在AMLab 1(2021年11月5日推出)的成果之上,运用网络分析应对欺诈风险以及减少傀儡户口(即由犯罪分子操控他人的户口)网络诈骗案所造成的损失。AMLab3着重于分享良好实践,并为银行与数据及科技专家提供合作平台,推动使用合成数据制成网络图进行示范测试,协助银行以较低成本加快落实相关的应用。
2023年,金管局将继续与数码港合作举办更多AMLab,并发布研究及专题评估结果。
金管局与数码港合办“反洗钱合规科技实验室”系列:运用数码科技应对欺诈
4. 绿色及可持续产品的尽职调查程序
在进行一轮专题审查后,金管局于2022年12月9日与业界分享了认可机构在发展和管理绿色及可持续产品方面的一些良好做法。此次专题审查旨在确保认可机构已制定适当的管控制度,并确保这些产品及相关资金的管理符合其气候相关策略,从而减少潜在的漂绿风险。金管局分享的良好做法如下:
• 设立可靠的绿色及可持续产品治理架构
• 对客户进行全面的“绿色评估”及绿色贷款交易尽职审查
• 进行发行后监控以确保妥善管理绿色及可持续产品
• 加强绿色及可持续产品的透明度及问责性
• 在产品开发和全面尽职审查过程中提升专业能力
金管局建议认可机构在建立气候风险管理能力时考虑上述良好做法。
5. 经修订的“风险为本监管制度”
在征询公众意见结束后,金管局于2022年12月23日发布了《监管政策手册》:经修订单元SA-1“风险为本监管制度”。如2022年6月30日的通函中所述,金管局已制定一项两年计划,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银行监管程序。经修订单元SA-1新增了对气候风险等新兴风险的说明,并阐明了金管局在风险为本监管方法下对这些风险的监管方式。
6. 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2022年11月24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布了一份通函,其中澄清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HKFRS 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实施后应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适用的相关申报要求。该通函明确了长期保险业务、一般保险业务以及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的申报依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实施后
应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进行的监管申报
中国台湾
1. 推动保险业实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
2022年11月1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金管会)宣布秉持差异化监管原则,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借助这些举措,台湾金管会力求继续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职能,并为其内部稽核人员提供执行灵活性。截至2022年10月,台湾金管会已经核准21家境内银行实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
台湾金管会正推动境内保险企业实行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而此前该制度仅适用于境内银行。相关修订见《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2. 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及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7日,台湾金管会就《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草案旨在以总行及关联分行之资金来源为基础,适度增加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授信及投资能力。
修订要点如下:
• 修订条文第18条第2项:外国银行分行根据《银行法》第72条及第74-1条的规定核算存款总余额时,其中“总行之授信额度已动用部分”,除包括从总行获得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贷款外,还包括从总行海外分行获得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贷款。
• 增订条文第18条第3项:外国银行分行应建立相关资产负债期限与配置管理机制及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
目前,该修正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期已结束。
通知:《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 券商及期货公司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为加强对券商及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落实公司治理,台湾金管会于2022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及《期货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的修正草案。
本次修订旨在:
• 提升董事长专业能力
• 加强对券商及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落实公司治理
• 避免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职务或造成利益冲突
• 增加券商及期货公司业务人员在职培训的灵活性,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及《期货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预告程序,经修订管理规则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