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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新机制重磅启航

银行业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征程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新机制自8月20日起正式施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报价,新LPR首个报价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前有效。

 

一、  LPR机制改革背景及业内动态

从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开始,到2019年8月改革完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形成机制为标志,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在“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总体思路的引领下,先后经历了外汇和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阶段、贷款利率市场化阶段、存款利率市场化阶段以及推进利率并轨的深化阶段,而此次央行的LPR改革正是最终深化的关键一步。

新LPR问世一个多月,业内对此次改革的讨论持续发酵, LPR利率互换交易(IRS)等衍生品市场也逐步升温。在与银行同业的交流中,各家行在这段时间紧跟政策步伐,通过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流程,启动升级相关系统配置,加强宣传引导,确保行内业务平稳过渡。经营业绩方面,测算贷款定价换“锚”对NII和NIM的结果,判断对未来盈利的影响;业务结构方面,考虑优化信贷结构,信贷资源配置逐步向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服务业倾斜;利率风险防范方面,更加注重对于动态利率风险的管理,加快申请衍生品交易牌照,探索开展挂钩LPR的代客利率互换交易(IRS)业务;内控合规方面,进行贷款合同自查,梳理贷款合同调整条款,防范此次机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  LPR机制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

1.银行净息差方面

由于LPR锚定中期借贷便利(MLF),而央行最近一次( 8月26日) 1年期MLF的操作利率为3.3%,与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之间相差95BP,考虑当前货币政策较为宽松,货币市场利率较低的影响,年内LPR仍存在一定下行空间。此外,由于存贷款利率“换锚”频率不一致,导致存贷款中受利率市场化影响的业务占比不同,使银行面临的基准风险加大,影响稳健经营。

从其他国家LPR经验看,其通常作为贷款利率从政策管制到市场化的过渡角色,最早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80多年演变过程中,美国货币市场利率经历了从大幅波动到整体平稳的过渡,尤其在1994年盯住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后,实现了LPR 利率与政策利率的无缝衔接,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2009年前后利率逐步降到平稳位置;印度在探索市场利率的过程中,基准利率先后经历了使用最优惠贷款利率、基准最优惠贷款利率、基础贷款利率到基于资金边际成本的贷款利率等4个阶段。由于基准利率基于成本加成法计算,银行在计算成本定价时可能会选取不同的方法,影响利率传导效果。

观点建议: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等大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结合息差盈利分析模型及多维盈利分析方法,稳固净息差、减少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冲击,做好盈利能力的有效管理,实现收益的平稳增长。

2. 定价及风险计量方面

当前国内银行普遍使用成本加成法进行贷款定价,即贷款价格=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由于新定价机制要求每月公布一次,其受宏观环境和资金面环境影响会出现浮动,而基于LPR的浮动利率贷款借息周期更短,灵活性更高,因此银行对风险定价中的资金成本(FTP价格)和对风险成本(PD违约概率、LGD违约损失率)的把控变得尤为关键。同时,LPR代替贷款基准利率后,对关联IT系统的考验也在逐步强化,尤其对风险定价能力相对较弱的银行来说,预计政策调整成本更高。

此外,此次改革在新增城商行、农商行、外资行和民营行共8家报价行的同时,也对报价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再考虑报价行贷款体量情况。此举虽然提高了中小银行报价的话语权,但由于18家报价行并不具备全局代表性,其报价能否实际反映市场真实成本有待考量。而从曾作为国际主流基准利率—LIBOR指标的经历看,其之所以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逐步走向没落,一方面是由于10多家报价行自金融危机后交易规模显著缩小,报价主要依赖主观判断,无法准确反映资金利率的真实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报价行业务与LIBOR利率有着密切的关联,而被直接操控影响利率中间定价。

观点建议:探索开展客户画像,通过定价利率敏感性分析,进行价值客户划分。针对客户资产状况、风险水平、业务特征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地域等差异,考虑综合贡献、市场价格及同业报价等因素,加强利率定价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尽快建立新的FTP定价规则,配套信息科技系统启动升级改造

3.市场流动性方面

纵观我国台湾地区及海外国家的实践经验,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的会提高银行的利率风险,改变银行间竞争环境和市场利率变动趋势,而改革的成功推进,除金融监管政策的支持,还需要货币政策的调控引导。我国台湾地区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的一段时间,新银行数量倍增,银行业竞争激烈,中央银行通过出台量化宽松政策,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缓解紧张局面。另一方面,在当前国际降息潮涌动的大背景下,全球货币政策宽松已是大势所趋。日前,丹麦第三大银行日德兰推出世界首例负利率贷款,开始向客户提供年利率为-0.5%的10年期贴息购房贷款。如果全球经济进一步走弱,各国央行很可能会继续采取降息措施,而降息空间的缩小,又会进一步引发负利率趋势的蔓延。从我国情况看,要在新的LPR报价机制下继续推进利率“两轨合一轨”,实现融资成本下降,必须通过压低货币市场利率为MLF操作利率下调打开空间,进而引导LPR下行。因此,预计央行未来仍将致力于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定向降准和降息的概率都有所增大,而防范流动性过剩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利率调整诱发的房价变相上涨也成为未来关注点。

观点建议:盘活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向其他风险转移。商业银行应据自身缺口的历史数据,健全市场走势研判机制,确定流动性储备的合理结构、盘活冗余资金。同时,应加强信贷质量管理,关注资金挤出效应下流动性风险向利汇率风险的转移。 

4.衍生品市场方面

随着LPR新利率的推进,衍生品市场逐渐升温,多家机构开始通过LPR利率互换合约交易对冲资产负债基差风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数据显示,仅8月21日就有13家机构开展LPR利率互换交易,挂钩LPR的利率互换交易成交17笔、名义本金达到18.6亿元。从美日利率市场化经验看,市场化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美国的利率市场化(1970-1986年)期间是美国市场利率迄今为止波幅最大的时期,也是美国利率类衍生品的诞生和快速发展的时期,相似的,日本的利率衍生品大发展的时期(1981—1997年)也和其利率市场化进程(1985—1994年)相重合。而伴随中国LPR市场趋于成熟,未来LPR互换交易的操作会更加多元,参与者更加丰富,共同推动LPR利率互换交易市场(IRS)的发展。

观点建议: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本行利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范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置程序,完善会计套期保值管理相关制度,提升工具试算能力。

5.贷款合同调整方面

新LPR主要适用于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初步看,此次主要涉及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中关于利息计算规则、利息支付期间、特殊事件处理及担保人知晓等条款的调整。针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央行8月25日公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可由银行和贷款人协商约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可根据自身利率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进行选择,在利率重新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对此,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均应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观点建议:商业银行应加强信贷资产内控管理与合规审查,重点关注续存期内合同条款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计结息约定、担保人知晓责任,及时做好客户沟通与解释工作。

 

结语

LPR机制改革的大幕拉开,未来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的传导路径已经转变,LPR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银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强化基础数据治理、加快科技化进程,实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向自动化、多元化和智能化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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