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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新规正式落地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日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稿”),本文将重点聚焦正式稿与2023年2月1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间的主要内容对比和影响分析。

 

一、总体变化解析

· 以2022年末数据划分所属档次,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所属档次和适用的计量方法

根据正式稿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数据进行首次所属档次及计量方法的确认,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档次和适用的计量方法,档次划分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密切做好变化监测,在满足切换条件后,向监管部门报告。

· 新旧办法设置一年并行报送期

自正式稿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其中,市场风险相关报表首次报送从2024年一季度末开始。

· 明确回应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要求

对已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信用风险无需重新提交实施申请,但市场风险应回退至标准法。对拟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行计算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可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第一支柱信用风险主要变化解析

对于信用风险权重法,正式稿在风险暴露分类上无差异,但在个别具体计量规则上结合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微调:

1. 已违约风险暴露

已违约风险暴露定义明确为“对已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不再包含“逾期超过90天的风险暴露”,避免了与实质性债务逾期90天的概念冲突。

2. 资产管理产品

主要有4个变化:a)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持有期内应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b)在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新增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也可作为基础资产信息的确认方;c)进一步细化了穿透法计量范围,明确商业银行应按照附件13,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并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d)针对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情况,新增了第三方计量标准及计量规则。

上述变化对于公募基金的计量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更加正面,其他变动影响较小。

3. 资产证券化

细化了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优先档次的判断标准,及重叠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总体变动较小,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计量无明显影响。

4. 股权投资与次级债权

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维持1250%,其余原400%风险权重均下调至250%。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由150%下调至100%。相关权重的下调将直接利好银行的投资活动。

5. 商业银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

对于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的规定更改为“其他各级资本要求”, 其中B级、C级的划分条件做了对应的调整,评估频率也由半年放宽至一年,但对于评估结果暂无影响。

6.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审慎要求调整为: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未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不属于重组资产。在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上,最新的规定是2015年51号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式稿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资本金比例要求不做具体规定,而是与国务院的制度保持一致,便于落地实施。结合相关会议说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下调预计可使90%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满足该要求。

在逾期或展期上,明确了逾期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或收益;另一方面,重组资产的概念与2023年1号文《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保持一致,在违约认定的判断逻辑上更加缜密。此外,也剔除了对于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的审慎要求。

7.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对于还款实质性依赖的判断,删除了“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再关注借款人名下明确的房产数量,只通过抵押房产用于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例判断实质性依赖。

细化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LTV(贷款价值比)的档次划分以及下调对应的风险权重:LTV新增50%和70%档次;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权重范围由40%-150%下调至20%-150%。

房抵贷的调整影响较大,将会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

8. 零售风险暴露

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征求意见稿的150%下调为无币种错配情形下风险权重的1.5倍,最高不超过150%,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本占用。

9. 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

对于原项目融资特征要求中的“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完善为“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对于原商品融资特征要求中的“短期融资”明确为 “结构性短期融资”。

由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符合监管定义的专业贷款较少,且正式稿调整不大,总体影响较小。

10. 投资级公司

调整了部分认定细节:a)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再进行要求;b)新增“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的指标要求;c)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要求中不再享受放宽优惠;d)“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净利息费用”中的“净利息费用”调整为“财务费用”。

11. 表外项目

对于贷款承诺,总体上判断更为宽松,主要体现在:a)对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删除了“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商业银行带来成本的贷款承诺”部分;b)简化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豁免条件,并删除“无论客户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相关表述;c)删除了“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部分,简化了商业银行额度管理要求,避免部分优质信用卡客户由于额度叠加的因素,无法满足符合标准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要求,有利于降低资本占用。

对于比较关注的信用证部分,从征求意见稿的信用转换系数(CCF) 100%调整为货物贸易类 CCF 20%和服务贸易类 CCF 50%两个维度,减少了对信用证业务的冲击。

12. 针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本次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改动不大。

 

三、第一支柱市场风险主要变化解析

本次正式稿在市场风险领域并无实质性调整,主要是根据前期同业测算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补充说明。

账簿划分板块,(1)“因抵债资产、未上市股权等原因形成的非交易目的的上市权益工具”可以不划入交易账簿;(2)内部风险转移仅适用于由内部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风险转移,证券在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间的重新划分应视为账簿间转换。

简化标准法板块,(1)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银行使用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2)补充了股票衍生工具和商品风险工具的定义。

标准法板块,(1)计量一般利率风险的维伽(Vega)风险敏感度时,隐含通胀率曲线和交叉货币基差曲线的维伽风险因子只需要考虑期权剩余期限维度;(2)计量商品风险得尔塔(Delta)风险敏感度和曲度风险敏感度时,如果期货价格较即期交易更频繁、流动性更充足,可将期货价格作为其得尔塔和曲度风险因子进行计算;(3)明确了不需要计算剩余风险资本要求的风险类型;(4)明确对于无法获取主体评级的我国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可使用债项评级作为信用等级判断依据计算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同时针对已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若无法取得发行主体的合格外部评级,可将内部评级映射到外部评级进行计算。

·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正式稿在市场风险领域并无实质性调整,对银行实施资本新规的影响不大,主要体现在账簿划分板块进一步明确了账簿划分的要求,以及针对无法获取主体评级的我国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实体,监管机构给出了两种处理方式,尤其是针对已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明确了其可以通过内部评级映射方法计算资本,为银行提升其内评模型应用范围提供监管依据。

 

四、第一支柱操作风险主要变化解析

本次正式稿在操作风险领域并无实质性调整,主要是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微调和补充说明。

业务指标(BI)板块,将利息、租赁和分红(ILDC)部分的“分红收入”调整为“股利收入”(即股息、红利收入),指标实质无变化。

内部损失乘数(ILM)板块,(1)明确提出ILM实施的并行期底线要求,即验收通过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ILM分别应不低于0.9、0.8、0.725,整体上控制了并行期内操作风险资本节约的空间;(2)明确了以“净损失金额”作为起点金额的衡量标准,并规定至少将损失数据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目录的1级目录建立对应关系,即未强制要求映射至三级目录;(3)明确要求对ILM管理开展定期内外部审计,同时在验证要求中删除了“确保损失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的表述,侧面反映了“验证”和“审计”在损失数据管理中的定位,前者关注流程与程序,后者更关注数据质量;(4)明确以会计记账日作为损失数据的统计日期,同时删除“损失事件入库不晚于会计记账日”的要求,更符合业务实际;(5)将“准备金”调整为“准备金和预计负债”,更符合会计实务中的处理。

此外,监管机构在《资本监管政策问答》中,针对操作风险领域进一步进行了补充说明。(1)单一事件有跨年度多笔损失与回收的计量,明确以记账日为统计日期,超过10年的损失与回收不再纳入计量范围,也即此类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可能随着10年计量观察期的移动将可能被剔除在计量范围之外;(2)超额收费后退款是否被纳入回收金额,明确以是否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为标准,如是则纳入,反之则不纳入;由此引申,不当收入的返还建议都参考此标准;(3)“合并事件”的判断标准,明确以“由共同触发因素引起”作为判断标准,同时要求“制定书面政策,规定将多笔损失归为单一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标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独立审查程序,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正式稿在操作风险领域最大的变化是规定了并行期的ILM底线要求,对大部分银行而言其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相较于基本指标法的节约空间被压缩,同时并行期后的适用安排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总体上操作风险资本的节约不如此前测算的乐观。

 

五、第二支柱主要变化解析

本次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并无实质性调整,主要是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微调和补充说明。

压力测试板块,进一步强调了声誉风险压力测试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将声誉风险情景纳入压力测试体系,并在开展各类压力测试过程中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影响。

风险识别评估板块,监管机构结合同业反馈意见,对各类风险的评估要求进行了更新,确保其与当前国内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风险监管要求以及国内银行当前风险管理实质保持一致。

·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正式稿在第二支柱领域并无实质性调整,对银行实施资本新规的影响不大,主要体现在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体系,在覆盖各实质性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将声誉风险压力测试纳入其中。

 

六、第三支柱主要变化解析

本次正式稿在第三支柱领域相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前期银行同业在开展多轮次模拟测算过程中,对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提出了许多改进建议,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相关建议,对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实施时间、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

信息披露主体方面,不再仅仅按照征求意见稿中三档银行的划分明确披露要求,而是补充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上市银行”两个维度进行细化。针对第一档银行,监管区分是否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了差异化披露要求,针对第二档银行,监管区分是否为上市银行设置了差异化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实施时间方面,设置了五年过渡期,第一档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第二档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在过渡期内都可以进行简化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方面,(1)针对第一档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信息披露内容为70张报表,包括17项内容,在5年过渡期内,其信息披露内容为34张报表,包括13项内容;(2)针对第二档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内容为8张报表,包括3项内容,在5年过渡期内,其信息披露内容为2张报表,包括2项内容;(3)针对第一档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第二档银行中的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内容为8张报表,包括3项内容,且不存在过渡期安排要求。

本次正式稿针对第三支柱的具体披露要求归纳如下。

分类

五年过渡期内披露表格

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披露表格

第一档商业银行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合计34张,包括13项内容:

· 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 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 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

· 薪酬

· 信用风险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资产证券化

· 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

·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 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 杠杆率

· 流动性风险

 

合计70张,包括17项内容:

· 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 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对比

· 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 利润分配限制

· 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

· 资产变现障碍

· 薪酬

· 信用风险

·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资产证券化

· 市场风险

·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 操作风险

·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 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 杠杆率

· 流动性风险

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合计8张,包括3项内容:

· 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 资本构成

· 杠杆率

第二档商业银行

上市

银行

非上市银行

合计2张,包括2项内容:

· 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 资本构成

合计8张,包括3项内容:

· 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 资本构成

· 杠杆率

第三档

商业银行

合计2张,包括2项内容:

· 关键审慎监管指标

· 资本构成

 

· 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分析

本次正式稿在第三支柱领域有重大调整,不仅大幅简化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内容要求,还充分考虑到国内银行实施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安排,对银行实施并满足资本新规要求提供了巨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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