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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

金融业跨区域税制比较(1)金融机构

2019年2 月 18 日,备受期待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发布,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以期有效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的汇聚和流动,实现一湾汇三地,力争成为与全球其他三个顶级湾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比肩的世界级湾区。

资源的互通与资金的流动紧密相连,大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如要实现其愿景,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或投资。金融的创新和融合作为大湾区规划的关键要素,是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产业之一,是实现三地资源互通和融合的必要条件。

金融业务的开展受诸多机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税收制度对各方收益或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与世界其他顶级湾区适用统一税制不同,粤港澳大湾区覆盖三个税收管辖地,如何协调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税制以实现金融融合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在世界范围内缺乏可参照学习的成功经验和样本。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金融创新和融合很可能需要三地在税收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这将成为影响粤港澳大湾区能否实现深度融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税务与商务咨询团队汇聚了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专业资源,基于我们多年深耕金融行业的经验及对三地税务政策的理解,推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税务研究专题。我们的专题将分为上、下两篇:

  • 上篇将分别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视角出发,比较三地税制的主要差异;
  • 下篇将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纲要》规划的重点金融创新和互通领域潜在的税务难题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作为上篇的第一期文章,我们首先将目光投向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我们将总结和比较内地、香港和澳门三地针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主要税收政策,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税务政策研究机构参考。

 

粤港澳金融机构税制概览

我们比较了三地在最近三个税务年度的税收收入构成,可以看到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税制结构性差异:

内地现行有效的税种18个,税收收入以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为主,接近50%的税收来源于流转税,与经营结果直接相关的所得税相对比重较小,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不到25%,个人所得税占比也不到一成。

香港仅开征6个税种,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 ,其中利得税占税收比重超过45%,个人薪俸税占比也接近20%;香港没有流转税,但对证券和不动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接近25%。

澳门目前开征了9个税种,由于澳门以博彩业为经济支柱,因此税收基本上来源于博彩专营权的直接税,单一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85%,其余税收主要由企业所得补充税和印花税构成。

三地税收收入构成比较

备注:

(1) 以上统计基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各地区最近三个税务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平均值。
(2) 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网站。

金融机构通常会跨地区进行经营和投资,除了需要考虑其注册地、实际管理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税务规定外,还需要考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以下我们将分别比较三地对本地金融机构和非本地金融机构的主要税务规定。

表1:粤港澳对本地金融机构基本税制比较(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

税种

内地(注1)

香港

澳门(注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和税率

居民企业(25%):注册在内地,或虽然不注册在内地,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内地的企业

应税范围

需就全球所得纳税,来源于内地以外的所得已在当地纳税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所得税抵免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 - 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支出

税收优惠

  • 无税率优惠
  • 针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特别优惠较少

亏损弥补

自亏损发生当年向后弥补五年

利得税

纳税人和税率

金融机构在香港经营业务,並从该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来源自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16.5%

应税范围

在香港,地域概念是利润课税的基础。一般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港课税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 - 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支出

税收优惠

  • 无税率优惠
  • 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给予特别优惠

·         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业务有优惠: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 8.25%

亏损弥补

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没有时限

所得补充税

纳税人和税率

住所在澳门的金融机构(12%)

应税范围

需就全球所得纳税,来源于非澳门地区的所得已在当地纳税的,可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计算所得税抵免。

目前澳门和香港没有签订税收安排。

应纳税所得额

工商业活动的总收益 (不包括房屋收益) – 为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

税收优惠

  • 无税率优惠
  • 年度税收优惠一般由财政年度预算案订定,但没有针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特别优惠

亏损弥补

自亏损发生当年向后弥补三年

流转税

增值税

纳税人

在内地提供应税服务的金融机构

应税范围和税率

  • 金融、保险等金融相关服务:6%
  • 其他少量业务:9%或13%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需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税收优惠

  • 对证券投资基金有免税优惠
  • 对特定金融业务免税,如同业往来、超过一年期人身保险等
  • 符合条件的出口服务可以免税,如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为境外企业之间的融资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

香港的税制中无流转税

澳门的税制中无流转税

印花税

纳税人

订立和领受特定凭证的金融机构

征税范围和税率

  • 证券交易(单向0.1%)
  • 借款(借款金额的0.005%)
  • 财产保险(保费收入0.1%)
  • 财产租赁(租赁金额的0.1%)
  • 股权、不动产转让(所载金额的0.05%)
  • 货物购销(合同金额的0.03%)
  •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0.025%)

 

 

 

纳税人

订立以下文书的金融机构

征税范围和税率

  • 香港证券转让(成交金额或香港证券市值的0.1%,以高者为准,另加转让书每份5元)
  • 香港不动产转让: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的15%(住宅)或1.5%-8.5%(非住宅),以高者为准
  • 如持有住宅物业的年期不多于24个月,需按持有期缴纳额外印花税: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的5 - 20%,以高者为准
  • 香港不动产租约(租金总额的0.25 - 1%)

纳税人

订立特定文件及从事特定行为的金融机构

征税范围和税率

  • 银行业务 – 信贷营运之利息及佣金,银行服务之佣金及其他从保管财物,中介付款及资本管理之银行收益,汇兑收益除外 (1%)
  • 债务之自认或设定(按照其价值的0.2%)
  • 保险合约(按照不同性质之保险合约,保费及额外保费之总和及任何构成保险公司收益之金额的 2% / 3% / 5%)
  • 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涉及金额的0.5% )
  • 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按其买卖价值的1%至3%)
  • 买卖或有偿性让与动产 (包括股权) 或不动产之有关文书(按其价值的0.5%)

税收优惠

根据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于2019年度获豁免征收银行业务及保险合约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发行或取得公共性质债务的印花税


注1:内地对资产或收入规模较小的企业有相对简便或优惠的税收规定。通常金融机构的绝对资产或收入规模较大,因此我们仅比较一般情况下的税务规定。
注2:澳门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分为A组及B组。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大多为A组纳税人。以上我们仅比较一般情况下A组纳税人的税务规定。

表2:粤港澳对非本地金融机构基本税制比较(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种

内地

香港

澳门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依照内地以外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内地

税率

中国内地应税所得:

  • 消极所得(10%):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 积极所得(25%)

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在香港有常设机构或在香港经营业务(例如透过其香港分行经营业务)并赚取源自香港的非资本性利润的。分析与表1一致。

税率

来源于香港的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4.95%/16.5%)
  • 积极所得(16.5%)

纳税人

住所在外地之金融机构在澳门设立的支行 / 分行 / 代理办事处

税率

来源于澳门的所得:

  • 消极所得:不征税
  • 积极所得(12%)

流转税

纳税人、应税范围和税率与表1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

  • 位于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内地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同等交易情况下应纳税额相对内地金融机构要高
  • 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部分所得予以免税;对投资沪港通、深港通的投资者买卖股票价差收入予以免税

不适用

不适用

 

德勤观察

对于在三地从事经营或取得收入的金融机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其税收特点:

(1)  整体税收环境

在内地和香港,金融机构都是重要的税源,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行业:

在内地,最近几年税务机关数字化征管发展迅猛,以大企业风险管理为核心,依托“金税三期”的强大数据基础,不断拓展与外部涉税信息的交换和沟通,以数据分析作为风险导向管理的工具,管理方式上从过去的“事前审核”逐步过渡到了“事后检查”,对金融机构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香港和澳门,税务局一般采取“先评后核”的评税机制,先以纳税人所提交的报税表评税,再按纳税人的有关风险及规模作抽查及发出书面查询函,并在有需要时作税务调查。

从税种设置上看,香港和澳门的金融机构涉及的主要税种较少,主要为利得税和印花税;而内地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约为增值税的12%,视地区有不同)。仅从税种数量看,内地金融机构比香港和澳门的金融机构需要管理更多的税种。

综合来看,对金融机构而言,相对香港和澳门,在内地设立机构或在内地经营业务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税务管理。

(2)  本地经营的所得税

在内地、香港和澳门,所得税都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征收最为广泛的税种。除了税率差异外,三地的所得税制在多个方面也存在差异:

征税原则

从征税范围看,内地和澳门均采用“属人+属地”原则,而香港采用“属地”原则。

对采取“属人”原则的地区来说,居民身份判定是直接决定一个企业是否需要就全球收入在本地区纳税的关键:内地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强调决策地和决策机构(人员)所在地;澳门税务机关在实操中以注册地为主要判定原则,同时考虑实际进行工商业活动的地点。而在香港,虽然企业的居民身份不构成判定其是否应在香港纳税的标准,但却影响该企业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因此在讨论这方面问题时也同样需要关注其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香港对居民企业判定采取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对采取“属地”原则的地区来说,需明确定义应税所得的范围和对应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在应税所得范围方面,内地的应税所得范围广泛,包括各类所得;香港仅对透过在香港经营并来源于本地的经营性所得(包括转让或出租位于本地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对向海外派付的股息及利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澳门对在澳门取得的任何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征税,但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鉴于以上,三地按征税范围从大到小排列是:内地、澳门、香港。

应纳税所得

在应纳税所得计算上,三地的基本原则一致,即应税收入只能扣除与取得该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同时,在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要对部分项目按照财税差异进行调整。整体而言,香港的税会差异相对较少,其应纳税额可能接近于会计利润;而内地对扣除的管理要求较高,财税差异相对较多,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会计利润的可能性更高;澳门则介于二者之间。

此外,在亏损弥补上,内地和澳门分别规定了向后结转5年和3年的限制,而香港未限制亏损弥补时间。

税收优惠

与香港相比,内地和澳门给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较少,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银行、保险和投资基金都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近年来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机构系统研发支出逐年增大,三地都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相较而言,内地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界定较为宽松,加计扣除金额没有上限,金融机构的科技支出可实际享受较大的税收优惠;香港对可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界定较为谨慎,金融机构的一般科技支出未必适用该优惠;澳门则介于二者之间,也设置了扣除上限。

综合以上分析,从所得税角度看,相对内地和澳门,香港因其低税基、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吸引力最大;相对地,内地对金融机构并无特殊优惠政策,反而有很多扣除限制导致税基增大,吸引力相对较弱。

(3)  其他税种

金融机构在内地经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的增值税有其行业特点,例如:

  • 金融机构成本占比较大的利息支出和人工成本无进项税抵扣;
  • 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免税业务,相关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从而成为金融机构需负担的一项支出。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免税业务及其费用管理的方式对这一部分支出的金额影响较大;
  • 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外汇、基金等)如出现亏损,可以用于抵减同一日历年内以后期间的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但年末仍有净亏损时,不能转入以后年度抵减。
     

结合上述因素,加之进项抵扣的凭证管理要求,内地金融机构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而香港和澳门没有类似增值税的税种。

此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般因经营或投资需要持有房产,相对来说,内地金融机构持有房产更普遍。三地针对持有房产期间课税的规定简要比较如下,可以看到香港的税负依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表3:房产课税比较

 

内地

香港 (注)

澳门

征税范围

持有的房产,无论是否出租

出租物业的租金

持有的房产,无论是否出租

涉及税种

财产税

房产税
自用:房屋余值 x 1.2%

出租:年租金 x 12%

物业税:净租金x12%

金融机构通常申请把租金收入作为利得税的应税收入,从而豁免缴纳物业税

自用:评估租值 x 0.9 x 6%

出租:租金 x 0.9 x 8% (根据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所得税

租金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

租金的0.1%

租金的0.25%~1%

租金的0.5%

 

结语

金融机构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资金互通的重要中介服务机构,三地税制不同带来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反应在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服务的价格上,对大湾区内金融机构的互通和业务的融合产生影响,在制定落实大湾区互联互通规划的政策时应予以考虑。

从三地税制比较看,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相较内地和澳门,税基较窄,同时给予金融机构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在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也相对宽松,金融机构在香港经营整体税负水平较低,对金融机构吸引力很大。澳门的金融机构税负水平介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更接近香港。

内地的税基较宽泛,税费种类较多,现阶段给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同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金融机构成本费用的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限制性规定较多。对金融机构而言,在相同条件下,如果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从事相同业务赚取同一水平的税前利润,在内地经营实际获得的税后净收益可能最少。即使金融机构不在内地设立经营实体,要从内地市场客户取得和非内地市场客户相同的税后净收益,通常需要提高报价,否则实际盈利水平会下降。金融机构在内地经营需努力持续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在充分理解税务政策和实务的基础上,减少因税务管理不善带来的额外税务成本。

我们也应看到,内地对金融机构科技研发支出的财税支持力度最大,近期为鼓励粤港澳人才流动,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缩小粤港澳三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如何借鉴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创造性地制定高效、灵活的财税政策以减少大湾区内资金流动由税负差异导致的价格差,从而提高资金流动的效率,是摆在三地政府和财税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同时,三地财税部门如何协调三地税收征管制度,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协作,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降低大湾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参与者的税务合规成本,也是未来可以探讨的方向。由于三地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税制差异的协同在世界范围内缺乏可借鉴的经验,改革创新需要三地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加强协商合作,才能实现创新发展,共生共荣。

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比较具体金融业务在粤港澳三地的涉税差异,欢迎与我们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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