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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荣获第三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一等奖,为中国国际税收政策积极建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复杂性会对现有的税收管理规则产生更大的冲击,而国际税收制度问题的解决,最重要的是协调一致,否则规则的差异性带来的重复征税就会对经济产生不必要的冲击。虽然距离国际一致的数字经济税收管理体系还有一段距离,但我们已在路上。”——郭心洁、张博、高立群 《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数字经济和国际税收都是全球性的话题,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是维护中国税收主权的必要举措。同时,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消费大国和主要供应国的角度出发,参考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将‘重要数字化存在’(即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等概念纳入来源地管辖标准,或许是中国未来可以考虑的政策方向。”——郭心洁“从创新发展战略的视角审视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主题发言

德勤中国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郭心洁张博高立群共同撰写的《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荣获第三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一等奖,再度诠释了德勤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与极富前瞻性的颠覆创新能力。本次获奖亦是该论文评比活动自2014年创办以来首次由专业服务机构获得如此的殊荣。

“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由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与《国际税收》杂志联合设立,为业界重量级奖项,旨在为国际税收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打造一个展示成果、相互切磋、共同促进的学术交流平台。获得初选的论文以匿名形式接受由专业学者、税务机关领导、税务系统资深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团的严格评比。12月22日,由中国税务杂志社、河北经贸大学共同主办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税收政策研讨会暨第三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颁奖”大会在石家庄市举行。会上郭心洁女士代表德勤中国领取获奖证书,并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背景,作了题为“从创新发展战略的视角审视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的主题发言。

郭心洁女士表示,“德勤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中,一直致力于搭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分享我们从专业服务机构角度的观察和思考,为推动我国税收政策的发展和完善积极建言发声。德勤希望在普及国际税法知识的同时,引起业界对中国国际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今年正值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德勤中国税收政策研究中心成立10周年,德勤一贯坚持“专业技术”是我们事业的基石及立命之本,是专业人士及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及价值。德勤获奖论文《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参考OECD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以实例为引导,从所得税、增值税和税收征管角度对数字经济时代的中国税收政策及其实施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她指出,在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中,数字经济被排在了第一项行动计划,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既面临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的重任,又需要同时确保中国的税收主权得到维护,对跨国避税行为实施精准打击,这着实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在后BEPS时代中,郭女士建议我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并通过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完善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涉税登记和信息报告义务,还提出考虑出台预先裁定等制度,提高相关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并从数字经济产业链全局出发,完善相关的投融资税务处理,兼顾“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重国际视角。

郭心洁女士的主题发言全文如下。您亦可点击下载《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全文。

从创新发展战略的视角审视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

郭心洁

大家好!非常感谢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中国税务杂志社、河北经贸大学的邀请,也同样非常感谢本届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的各位评审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我今天很荣幸能够代表德勤中国,代表合著论文的二位作者,也同为德勤税务合伙人的张博女士与高立群女士来领取这个奖项。作为一家国际性的专业咨询机构,我想在大家的眼里,德勤或许是一家典型的商业企业。但其实德勤和很多国际组织、国内外的教育学术机构、政府部门都有着密切和良好的合作,我们一直乐于搭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分享我们从专业服务机构角度的观察和思考。而且,德勤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7年,明年是我们德勤中国的百年纪念。在这样一个时刻,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应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家税收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建言发声。也是基于这一想法,我们的团队在近几年撰写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专业文章,希望在普及国际税法知识的同时,引起业界对中国国际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今年是我们首次参加邓子基国际税收论文奖的参评,我们的文章能够有幸得到各位专家评审的认可,我们深感荣幸,这不仅仅是对我们的鼓励,更是对我们的鞭策,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争取有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能与诸位分享,为推动我国税收政策的发展贡献微薄的力量。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从创新发展战略的视角审视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在去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三十条意见;并且,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了有力保障的主要目标。因此,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税收政策作为主旨,确实顺应当下的需求。而作为当前创新发展中不可忽略的核心力量之一,现代电子通信和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给我们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以这些技术手段为依托所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正在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形态,对数字经济的税务问题所做的研究也因此具备时代的价值。所以,我今天的发言就将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背景,结合我们的获奖论文中的有关内容,向大家汇报我们对这一问题的一些初步的思考。

正如我们在论文开篇所提到的那样,不论我们的内心是抗拒还是接受,我们都已经置身在数字经济的滚滚洪流之中。对于税收而言,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它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注意到它对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基于传统工业经济形态而发展起来的反避税技术、价值认定规则和征管手段,在数字经济面前似乎显得力有未逮。这在客观上为国际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留下了空间。正因为此,在经合组织2013年启动的BEPS项目的15项行动计划中,数字经济被排在了第一项行动计划,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既面临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的重任,又需要同时确保中国的税收主权得到维护,对跨国避税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在在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在分析数字经济对当前国际税收规则所构成的挑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数字经济的特征。参考经合组织在去年发布的BEPS项目第一项行动计划报告,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被归纳为六大方面。第一:是数字经济的可移动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数字经济形态下,终端用户和企业日常管理职能在地域分布上的灵活性和随机性。网络通信技术已经突破了物理存在的限制,只要能够接入互联网,用户和企业就可以在地球的任一角落进行商业交易,因此“固定经营场所”的概念在数字经济时代将渐渐淡化。第二:是数字经济对数据和用户参与的依赖性。在数字经济时代,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已经成为常态。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和以社交应用类软件为基础的商业模式的发展,更加深了这一趋势。第三:是数字经济的网络效应,即用户的参与,整合和协同效应会越来越广泛,部分用户的决定可能会对其他用户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第四:是多边商业模式的流行。多边商业模式,是指不同群体通过在同一平台的互动,使得一个群体的决策对另一群体产生正面或负面效应的影响。例如,如果有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一家运营平台开发软件,那么这家运营平台对于最终用户而言就越有价值,同样有越多的用户通过该运营平台购买软件,那么该运营平台对软件开发者而言也会越有价值。第五:是数字经济具有独占或垄断的倾向。这往往体现在一些尚不成熟的特定市场上,首个进入者会由于网络效应叠加较低的边际成本而迅速在市场上获得垄断地位。第六:是数字经济的波动性。较低的准入门槛,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之资本力量的共同作用,导致数字经济时代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更替频繁,市场上的领导者也可能在短时间内丧失大部分市场份额。这也促使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创新和研发投入,以维持竞争优势。

数字经济的这些特征,使得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在面对数字经济时产生了一系列的适用障碍。归纳来看,这些适用障碍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数字经济通过虚拟化的业态打破了地域限制,规避了传统意义上依附于物理存在的征税权利。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脱胎于传统的工业经济形态,因此在征税权的划分上倚重于物理连接,这体现在国际税收规则上就是“常设机构”概念的界定。以经合组织的协定范本为例,通常非居民企业只有在一国境内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国才能够对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但是数字经济既具备高度的可移动性,企业实体完全可以不必进入一国的地界,甚至可以摆脱人工从事经营活动,这就对原有的“常设机构”概念带来了挑战。

其次,数字经济对数据和用户参与的高度依赖,以及网络效应和多边商业模式的使用,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数据的经济价值。数据的价值虽然不是一个全新的命题,但是随着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在数字经济时代惊人的成长,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兴起,现代企业已经越来越意识到数据的价值属性,一些凭借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并不讳言其拥有的海量数据及其处理能力是这类产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现,现在很多基于网络技术的服务是免费提供的,甚至为了鼓励用户使用还会提供各类激励性措施,其实这里“免费”的背后是用户向对方提供了包括个人消费行为在内的诸多数据信息,在现今环境,用户既是数据的使用者,也是数据产生的参与方。这里的数据信息具有何种价值,数据的采集和交付是否构成一项应税行为?如果我们进一步扩展,还会继续引发一系列更深入的问题,比如数据的应税价值如何度量,相应的征税权是否应归属于数据来源国等等。因为经济形态的不同,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国际税收视野中还处于规则的盲区,各方缺少足够的共识。

再者,数字经济下的交易安排模糊了商品、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安排的传统分野,给相关款项支付的应税属性界定造成困难,无论是税务处理还是征管方式的确定,现有规则都将面临不小的冲击。这些冲击既包括直接税层面,比如一项具体的款项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该归属于哪一种所得;也包括间接税层面,比如应该适用哪一种税目,商品还是服务?再例如,跨境提供的实体商品传统意义上由进口国海关征收增值税,进口国对外支付的商品款项则不涉及所得税的扣缴;但如果该商品以网络下载等数字化方式提供,那么我们会发现,虽然这两种方式在消费属性和经济效用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可替代性,然而实践中两者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方面的处理仍然可能存在差异。与此相似,云计算服务的性质应该界定为技术服务,还是界定为服务器租赁,在实践中也一直存有争议。

除此以外,由于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微小化和个性化趋势愈加明显,价值创造也越来越贴近消费端,由此将导致税源的零散化状态,在跨境交易中往往体现为交易总量巨大,但单笔交易额偏小的现象,现行的征管体制以商品或服务生产商、贸易商为主导,因此其运行效率会遇到考验。

面对数字经济对现有税收规则的这些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当前各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不少建议还处于讨论的阶段。虽然这些具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仍有待时日,但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想提出几个大的方向性设想,供各位领导、专家参考:

第一、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尝试性地将数字化存在等新思路引入“常设机构”的定义。数字经济和国际税收都是全球性的话题,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是维护中国税收主权的必要举措。同时,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消费大国和主要供应国的角度出发,参考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将“重要数字化存在”(即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等概念纳入来源地管辖标准,或许是中国未来可以考虑的政策方向。

第二、鉴于数字经济带来的应税属性认定困难,未来可以尝试统一数字化商品和服务的税务处理。BEPS项目中有关创设针对数字化交易的预提所得税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思路。这些措施对于建立公平化的税收环境有着积极意义。在间接税层面,则可以考虑进一步简并税率档次,统一商品和服务税目的税务处理,这不仅有利于简化税制,也更利于增值税中性效用的发挥。

第三、通过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完善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涉税登记和信息报告义务。我们前面提到过,税源零散是数字经济时代对税收征管的一项挑战,这势必要求征管的控制点从生产、流通环节向消费环节的转移,征管法的修订应考虑配合这一趋势,完善相关主体的涉税登记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考虑出台预先裁定等制度,提高相关税务处理的确定性。波动性是数字经济的一大特征,也是创新活动的代价。新技术和业态的迅速更迭使得税收实体法的滞后效应越发明显,税收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将反过来加剧数字经济的波动。为了尽量消除这一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对税收程序法的完善,以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第五、从数字经济产业链全局出发,完善相关的投融资税务处理。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市场资本的参与,因此从数字经济的产业链全局出发,资本环节的税收政策不容忽视。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三十条意见中,也明确提到了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研究任务。而且数字经济的发展从另一角度也加速了跨境资本的流动,所以对资本税收政策的研究与设计,还应同时兼顾“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重国际视角。

总而言之,正如BEPS报告所描述的那样,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将它与传统经济分而治之并以此来解决数字经济所特有的税务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想法。我想我们只有积极面对,深入了解数字经济的现状,才有可能得出合适的结论,从而为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创新活动创建公平、健康的税收环境指明方向,而这些还有待于我们和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希望我们这些还比较粗浅的想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其中的不足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和专家不吝指正。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支持,祝贺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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