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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办法系列专题第一期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6月6日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发布了IFRS9取代了IAS 39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给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金融资产减值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计量。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准则”),即“中国版”IFRS9。202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银行外部审计—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的补充说明》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2年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保监规〔2022〕10号《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文》”),为中国银行业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全面、系统且规范的指引和要求。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及治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涉及管理层重大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因此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行业规范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构成了新的挑战。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10号文》构筑起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规范实施的制度体系,全面、系统且细致的规范了预期信用损失实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流程,商业银行的预期信用损失管理水平将大为提升。



二、《10号文》要点解读


《10号文》全面覆盖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实施及监督的各关键领域,包括管理职责、制度流程、系统建设、数据管理、模型实施、模型验证、信息披露、内外部审计等。

《10号文》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进行全流程覆盖以及明确监管底线要求。明确了模型实施全流程步骤,如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前瞻性调整等,并针对各家银行执行中不审慎、不统一的重点领域如阶段划分等明确了监管要求和监管底线。

《10号文》的出台顺应了国际监管对预期信用损失实施要求的新趋势。202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外部审计—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的补充说明》,其中明确了对于外部审计师需要重点关注的五个部分:预测和前瞻性信息、宏观经济情景及权重、模型方法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和披露。这些方面《10号文》均对其实施要点有相应的明确规范。

 

结合对关键条文的理解以及德勤实务经验,《10号文》下述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明确治理机制,强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审批职责

《10号文》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审计部门等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银行的董事会要承担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以及关键参数,并听取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和内、外部审计情况报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要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

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以及自上而下的管理监督审批流程。在过往实施中,治理机制和职责分工一直以来是各银行关注的重点以及落实的难点。此项要求充分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实施、验证及审计的职责,与商业银行现有的“三道防线”相辅相成,从而有助于规范银行业整体预期信用损失实施标准,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明确规定实施的必要步骤和操作要点,提高实施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审慎性

《10号文》明确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各步骤及其操作要点,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其中,针对阶段划分,《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阶段划分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另外还设置了阶段划分的底线标准,包括资产逾期超过30天至少划分为二阶段,逾期90天以上至少划分为三阶段等。针对前瞻性调整,《10号文》提出了建立前瞻性调整模型的明确要求,如在单项评估层面未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应在组合评估时纳入前瞻性信息;另外,商业银行也应根据业务性质选择相应的宏观经济指标,并设置多种情景及权重,从而在减值计提的过程中更好的体现“预期”特征。

《10号文》明确规定各实施步骤的要点及底线标准,有利于商业银行规范、统一、审慎地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各步骤操作要点参见下表:


明确要求建立独立的模型验证机制

《10号文》明确提出了模型验证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模型验证体系,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模型的稳健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其中模型验证包括投产前及投产后验证,并且验证工作应由独立于预期信用损失实施部门的第三方独立开展,形成的验证报告也需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体系涉及的模型种类多、底层数据复杂,模型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对减值估计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部分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存在缺乏定期的模型验证,未设立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缺乏完善且规范的模型验证标准、底稿和报告归档等问题。此次《10号文》对模型验证的频率、部门以及内容都做了具体的规范,为维护稳健模型驱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了保障。

 

强调对信用风险相关基础数据管理,夯实实施基础

部分商业银行在过往实践中,存在由于自身历史数据存储不完备、外部数据未及时更新、人工调整过程未留痕,导致减值结果难以复现等问题。此次《10号文》对商业银行基础数据的相关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历史数据储存及管理机制,提高银行自身数据及外部数据的收集、积累及管理,加强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的收集和维护制度等。另外,为进一步夯实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基础,商业银行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在预期损失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对实施流程进行详实的文档记录;并基于行内现有系统,根据预期损失法的实施要求进行系统建设或升级。

 

明确要求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监管报送,提升模型透明度

《10号文》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相关信息披露,包括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重点披露风险分组及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管理层叠加等信息。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相关要求,包括报送时间、频率及内容等。

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涉及诸多模型和步骤,其计算得出的减值结果也会影响银行的利润及其他财务、监管指标。目前商业银行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披露存在差异,其内容的透明性及颗粒度也有所不同,造成行业内部分信息披露不可比的情况。此次《10号文》的出台要求商业银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及时的监管报送,将大幅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透明度和溯源性,确保其结果的可靠性,并提高了行业内减值结果的可比性及参考性。

三、《10号文》实施的挑战及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职责落实及管理机制、资源配置、具体实施,及系统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首先,《10号文》要求董事会承担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的最终责任,这对商业银行职责架构体系及资源配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商业银行的相关管理及实施机制,应覆盖《10号文》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包括是否建立了独立于逾期天数和五级分类的阶段划分标准,前瞻性调整的频率、情景数量等是否符合《10号文》要求,是否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了敏感性分析,管理层叠加的原因、假设、授权审批是否留有明确的文档记录等。最后,《10号文》中对数据的积累与管理,参数的管理,以及结果的更新都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对尚未建立相关系统的中小银行将形成一定的挑战,亟需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工作。

针对上述挑战,首先建议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职责架构体系,落实专业人员配置,在各相关部门配备具备预期信用损失法专业知识的人员,确保职责有效落实和执行。此外,商业银行需评估现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及实施的合规性及全面性,建立更加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及实施机制。最后,为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基础,商业银行需建立或完善预期信用损失系统,以满足预期信用损失法在数据存储、参数更新、模型部署与调优、结果复现等多方面的基本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办法系列专题”的推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挑战及建议会在后续文章中逐一展开,并结合各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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