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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20:在香港实施巴塞尔标准

继2010年首次发布《巴塞尔协定三》框架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再于2017年12月发布了被业界称之为「巴塞尔协定四」的《巴塞尔协定三:危机后改革的最终方案》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在香港积极推行巴塞尔标准。近年各项相关咨询及落实工作均取得了很大进展,2019年也不例外。

现在正是一个合适的时间来回顾香港在2019年实施巴塞尔标准所取得的进展。对于2020年的发展,我们亦翘首以待。

 

回顾2019

香港在2019年实施了三项巴塞尔标准:持有总吸收亏损能力工具标准(TLAC Holdings)、大额风险承担(Large Exposure)和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 IRRBB)。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采用巴塞尔监管框架的第十七次进度报告》中也有概述各国各地的落实进程。

标准

发展进程

持有总吸收亏损能力工具标准

《吸收亏损能力规则》(即为实施2016年巴塞尔委员会TLAC标准所制定的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起在香港全面生效。

此外,金管局修订了资本充足率申报表(表格MA(BS)3)中的相关项目,银行于2019年6月30日开始须按新监管资本要求填报。金管局亦于2019年10月发布了LAC标准披露模板。

大额风险承担

《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旨在于本港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4月发出的《计量及管控大额风险承担的监管框架》。

同时,金管局制定了全新的大额风险申报表(表格MA(BS)28)以取缔现有的MA(BS)1D,并修订了两份相关申报表(表格MA(BS)1F和表格MA(BS)3)。

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

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相关的全新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生效。该新标准旨在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的标准。此标准系以《监管政策手册》(SPM IR-1)的形式发表。

金管局亦对报告利率风险的申报表(表格MA(BS)12)进行了修订。

 

此外,金管局也在2019年就实施新市场风险资本规定(FRTB)进行了咨询。

新市场风险资本规定(FRTB)

随着巴塞尔委员会在2019年1月发布修订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定》,金管局于今年6月29日发出其新标准的咨询文件,业界于9月30日已提交咨询回应。

根据咨询文件内容,金管局拟遵循巴塞尔委员会订立的时间表在2022年1月1日起实施FRTB。而部分主要司法管辖区已经表明会推迟实施,故本地注册银行普遍对FRTB在各地实施时间不同所带来的挑战表示担忧。

依照金管局于2019年12月17日发出的最新通函,金管局虽未有确认FRTB的最终本地实施时间表,但公布了本地注册银行在2022年1月1日起仅须按照新的市场风险框架作出汇报的过渡性安排。

 

展望2020

基于过去实施的监管要求及发布的咨询文件,我们展望明年的发展如下:

标准

预期发展

大额风险承担

银行须在六个月的宽限期结束后,即2020年1月1日起,遵守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的风险承担限度及对关连一方的风险承担限度。

新的MA(BS)28表格的首个报告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仍在过渡期的银行应利用余下的时间升级其系统和程序。

新市场风险资本规定(FRTB)

预计金管局在检视业界对首轮FRTB咨询的响应后,会于数月内进行第二轮咨询。

金管局于2019年12月17日发出的最新通函中提到,他们将于明年初进行本地量化影响评估(QIS),以评估标准对银行的影响。

对手方信用风险

预料金管局将在2020年内实施对手方信用风险承担标准计算法(SA-CCR)及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方风险承担的资本要求(CCP标准)。

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新进度报告,预计金管局将于2020年内对信用估值调整(CVA)框架的修订进行咨询。

银行于基金的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

金管局拟于2020年落实银行于基金的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惟银行业界仍在等待金管局发布关于内部评级基准(IRB)计算法的规定。

修订的信用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框架

金管局就经修订的IRB计算法、经修订信用风险标准计算法、经修订业务操作风险框架及出项下限进行QIS。预计未来仍会有多轮的QIS,或涵盖更多「巴塞尔协议四」中的其他资本标准。

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新进度报告,金管局正就上述标准制定政策框架,业界可预期于2020年起陆续得悉相关详情。

 

 

未来计划

香港在2019年就实施巴塞尔标准取得一定进展。随着各种巴塞尔标准的咨询和落实进程,在香港营运的银行应妥善规划并预留充足资源。这无疑是同时存在其他大型变革项目(如利率改革)的大环境中的一项艰巨挑战。

对内,无论有关的新标准是否有确立的实施时间表,银行都应对其对资本状况以及业务营运的影响作周详考虑和分析,并透过跨部门沟通和协调,为变革管治、资源调配等决策奠定基础。对于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而言,尽管他们可以参考总公司的方法,但仍须因应香港与总公司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监管要求差异对有关方法作出改动。

对外,银行应重视与金管局的沟通。金管局和银行业界对于监管要求转变的复杂性以及对资本的影响等可能持有不同想法,沟通过程或需一段颇长的时间。参照早前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改革,尽管过程漫长且具难度,但银行仍能与金管局沟通以寻求更切合机构复杂程度的分层实施方案。同时,银行也应与金管局就合理可行的实施时间表进行磋商。银行于FRTB首轮咨询提供的反馈后,金管局亦重新审视实施时间表。

总括而言,在香港全面实施「巴塞尔协定四」余下的旅程上,仍有大大小小的挑战在前方等待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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