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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齐发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中国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框架下发展绿色金融的中国倡议》,绿色金融2016年首次被纳入G20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包括了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所有主要金融工具。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绿色产业中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再贷款、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等措施,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指导意见》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接下来,各相关部门将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协作,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共同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德勤于2006年5月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成为CDM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认证评估的领域包括能源工业、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农业等多个行业。德勤是《绿色债券原则》(GBP)的制定方——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观察员,也是中国绿金委理事单位之一。德勤为各类企业和机构提供绿色债券评估,绿色信贷咨询,环境与社会风险咨询等服务,并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德勤正持续为各类企业和机构提供绿色金融相关服务,助力绿色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