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融资租赁统一监管政策调整对汽车融资租赁的潜在影响

商务部网站2018年5月14日早上10时发布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明确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管理格局终被打破,汽车融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受到监管口径变化带来的潜在影响。结合金融监管趋严的态势,从事及计划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可能应重新考虑经营策略。

基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本次政策调整可能在一年前已有迹可循

回溯监管重要举措,自2017年7月开始,统一金融租赁(金租)及融资租赁(商租)监管机构的信号逐步得到释放,关键节点如下:

  • 2017年7月: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金融四大原则为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金融监管加强及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等信号逐步传递。
  • 2017年9月:
    部分媒体及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发布消息称未来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或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
  • 2017年12月:
    部分媒体报道称将金融租赁及归属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一并纳入银监会监管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监管部门已在各省市的租赁行业协同开展调研工作。
  • 2017年12月15日:
    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发文明确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 2018年5月14日:
    商务部正式发函确认监管政策变动。

基于监管惯例初步分析,各地监管实施细则的明确及发布可能尚需一定时间,汽车融资租赁相关机构可能需尽快分析目前已发布的政策调整对现有或未来经营的潜在影响。

 

基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风险因素的攀升可能是相关政策调整的动因之一,融资租赁监管体系可能显著变化,融资租赁业务可能面临强监管、严监管。

  • 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为三方面:
    •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快速攀升,据不完全统计已超过8,000家,但接近7层的机构尚未有实际业务开展;其次,高杠杆/超杠杆经营等情况较多,潜在风险可能逐步提升;最后,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差异较大,监管主体不统一,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 融资租赁监管体系可能发生变化:
    • 银保监会未来可能负责把握整体监管方向,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地方金融办可能负责落实具体监管工作。
  • 融资租赁可能面临强监管、严监管:
    •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很可能参照目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进行设计,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很可能参照目前对汽车金融公司相关业务的监管思路进行设计


对主要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7大领域可能受到潜在影响。

  1. 准入门槛
    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审核标准可能被重新设计或提高,过渡时期资质审核可能延缓
  2. 经营范围
    新车回租业务类似信贷业务,二手车回租业务类抵押贷款业务,均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市场规模可能逐步收缩
    直租业务可能更契合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可能逐步发展成熟
  3. 客户定位
    伴随监管力度的加强,未来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分批次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客户准入门槛可能提升,现有客户定位可能逐步发生变化
  4. 产品设计
    直租产品可能需要通过合理的期限设计、残值设计等形式与信贷产品形成差异化竞争
  5. 运营模式
    规范运营可能成为主要的监管思路,对于一些经营不规范的现象,例如职能、流程、系统独立性不足等情形可能受到影响
  6. 风险管理
    监管驱动的合规及内生的风险管理要求可能提升,资本充足率管理、资产五级分类、监管报送等工作可能成为常态
  7. 融资方式
    同业拆借可能助于融资渠道多元发展及融资成本的降低
    ABS的发行标准与要求可能被调整

 

基于当前的信息汇总,相关汽车融资租赁机构可能需尽快考虑并明确应对策略

对于计划筹建或正在筹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机构:

  • 可能需尽快与地方商务委、银保监局及金融办等监管机构沟通,确认资质申请政策调整时间窗口
    • 若预注册地资质审批流程仍暂遵照原政策正常开展,则可能需在新实施细则公布前尽快启动资质申请工作
      • 若获取资质后实施细则已发布,则可能需遵照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全新的业务(客户、产品等)及支撑体系(运营模式、风险合规、融资方案等)规划设计
      • 若获取资质后实施细则仍未发布,则可能需耐心等待监管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此期间可适当开展高阶可行性研究,并就研究结果与监管持续沟通
  • 若预注册地的资质审批工作暂缓开展,则可能需耐心等待实施细则的发布,此期间可适当开展高阶可行性研究,并就研究结果与监管持续沟通

对于已获取到业务资质并正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机构:

  • 可能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实施细则的出台,并与监管机构持续沟通
  • 待地方实施细则出台后,可能需要快速评估新政策对现有业务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层面影响并与专业机构共同设计存量业务调整方案,制定相应的合规调整预案,并与监管机构持续沟通;如细则出台带来更严格的、额外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也可能需要与专业机构尽快对接,及时响应
此内容是否提供了您需要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