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监事会与股东
监事会(中国大陆)
本部分内容包括对监事会架构和职责的介绍。监事会的运作仅限于中国大陆。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于提高公司治理质量、降低治理风险非常重要。在中国大陆,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代表股东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在监督过程中,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越权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设立监事会或监事(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架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具体内容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监事会职责
一般公司监事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职责包括: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上述前三项职责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 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 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从2007年开始,国有企业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当年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般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在当期监督中,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具体内容参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
美国特许财务分析师协会中国公司治理调查
美国特许财务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于2006年8月至9月对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项研究,其中对475名特许财务分析师和该协会会员所作的调研结果显示,由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强制要求和日益完善,监事会的角色变得更加不清晰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有所重叠的职能使得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以及效率降低。
具体内容参见:
China Corporate Governance Survey (中国公司治理调查)(仅限英文版)
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
甫瀚公司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领导人员考试测评研究中心出具的《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显示,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规模继续呈现出扩大趋势,平均人数从上年度的4.95人提高到了5.41人。监事会在朝着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方向发展,即外部监事越来越多。面对金融危机,监事会的作用可能是至为关键的。如何对决策加以监督和落实执行,是一个称职的监事会应当思考的问题。对于百强公司中日渐增多的外部监事来说,有监控公司冒险行为的动力,但是如何能够充分掌握有关信息、提高风险预见能力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
具体内容参见:
股东(中国大陆)
本部分内容包括中国大陆与国有控股股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参考资料。
概览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流通股,也称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在A股上市公司中,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有1100多家。截至2008年底,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营业收入和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占37%、42%和30%(来源: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9年12月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的发言)。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发布于2002年)规定: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准则还具体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法》亦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指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OECD)在2005年发布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指引,旨在为政府评估与衡量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的情况提供一个国际化的基准。
OECD Guidelin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ECD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仅限英文版)
如何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起每年进行上市公司治理研究分析,并推出《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年的研究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作为选题,深入探讨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特点、进展与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行动建议。报告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跨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质性进展严重滞后,主要可概括为“三强五弱”现象:强政府,弱市场;强内部人,弱董事会,弱外部股东;强审批,弱监管,弱执法。基于此,并结合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报告给出了10条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行动建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第1章 导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六年进展
- 第2章 中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
- 第3章 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 第4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 第5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薪酬与激励机制
- 第6章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
- 第7章 全球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经验
- 第8章 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行动建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序言)
在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管理与规范化方面,中国的监管机构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