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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 中国海关再次修订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取代现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公告”、“原标准”)。新标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新标准出台背景及亮点

海关总署在2021年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251号令”),完成了对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作为配套执行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88号公告更新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虽然距离上一版本认证标准修订仅过去一年,但海关总署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指导方针下,进一步完善了认证标准,充分体现了中国海关在新形势下顺应企业需求,为企业减负增效,提升企业“获得感”的工作思路和务实作风。

此外,2022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发布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2021版)》(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总体而言,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将国际上“经认证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以下简称“AEO”)规则的最新成果与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实践相结合,为后续AEO国际互认磋商和制度比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总体而言,新标准呈现出诸多亮点:

  1. 指标架构更简化。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1个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下的指标总数量由原来的269项大幅简化降低至94项,指标内容也进行了整合及优化。整体来看,指标更加简洁、要求更加清晰,聚焦于海关监管要求,降低了企业对认证标准的学习成本。
  2. 与国际规则更加趋同。为适应WCO《标准框架》的变化,新标准立足中国海关认证实践,对标最新国际规则,对认证标准中部分内容和表述进行了更新和调整,进一步实现与国际规则趋同。
  3. 指标设置更加科学。新标准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情况,对部分指标内容进行了优化。
  4. 指标内容更具可操作性。新标准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原认证实践过程中企业反馈较多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调整,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
  5. 容错机制更完善。鼓励企业建立海关风险自查自纠机制,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认证企业的获得感,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整体发展。

 

新标准主要变化

指标架构变化

新标准保持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模式不变,同时将原单项标准统一成1个,指标总数量也大幅简化。在具体的指标内容上,新标准优化整合了原通用标准和原单项标准中的重复项,原通用标准中的财务状况、守法规范等关键“硬性标准”均予以保留。新单项标准针对加工贸易、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商品检验、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等十个业务类型的经营特点制定出了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认证指标。企业只需按照自身业务范围遵从相应认证要求,无需像适用原单项标准时考虑企业类型归属问题,因此对于外贸新模式下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经营的情况,新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更强。

此外,新标准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赋分制”。新标准仍保留认证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四种。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0+3+3”),即可通过认证。新标准在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判断标准更简单更直接,也更有利于企业对照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完善自身的进出口合规管理。

指标内容变化

除整体结构的变化外,新标准中具体指标内容的重点变化也值得关注。

一、增加关企沟通,整合更新培训要求

  • 新标准对标WCO《标准框架》的最新变化,要求企业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并“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
  • 新标准合并原标准中的海关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标准,统称为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同时新增了定期对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的标准,扩大了参加海关法律法规培训的人员范围。

二、合并单证要求,完整保留单证复核制度

  • 原标准中的单证控制、单证保管的内容整合至进出口单证标准。
  • 新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删除对安全准入标准的流程性要求。
  • 新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对专人专岗单证复核的要求。

三、信息系统标准简化

  • 原标准中的信息系统、数据管理、信息安全标准整合至信息系统标准。
  • 考虑到原单项标准与通用标准的整合,新标准删除了对企业信息系统功能模块(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等)的具体要求,新标准仅要求“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变相减低了对企业系统的要求。
  • 新标准明确了建立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防火墙、密码,以及防止信息丢失的程序和备份功能。

四、强化内审过程及问题报告机制

  • 新标准对标WCO《标准框架》更新,将原标准中的内审制度、改进机制整合至内部审计和改进标准。
  • 新标准强化了对内审实施过程的监管,以“完整记录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代替原来对内审档案的简单要求。
  • 在问题改进机制方面,新标准要求企业“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后,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

五、财务状况标准相对降低,审计结论不再成为一票否决项

  • 新标准允许企业可选择提交会计师审计报告或企业ERP与海关联网后的资产负债表。
  • 新标准下企业提供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基本达标”,审计结论不再成为一票否决项。
  • 新标准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由“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放宽至“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 

六、守法规范标准完善了容错机制,新增危险品申报要求

  • 原标准中的人员守法、企业守法整合至遵守法律法规标准。
  • 新标准下对企业守法规范标准的要求期限统一调整至“1年内”,且比照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款1,对于企业自主发现并以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明的相关行政处罚,新标准不将其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 新标准取消了在保金保函延期、减免税设备报告、查验不合格率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新增危险品如实申报的管理要求。

七、贸易安全标准基本沿用,增加管理细节

  • 原8个单项指标中的贸易安全相关指标,均整合至新通用标准中。
  • 经营场所安全方面,新标准新增对指纹、人脸识别等智能安全装置的管理要求,取消对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的要求。
  • 人员安全方面,新标准明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员工范围,取消对员工车辆停放管理的要求。
  • 货物、物品安全方面,新标准扩大了“集装箱”的定义范围,从而增加了标准的执行范围;取消对货物、物品差异管理的书面制度和程序要求;增加对封条管理的制度和程序要求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
  • 商业伙伴安全方面,新标准取消对全面评估、监控检查商业伙伴的书面制度和程序要求。

 

观察与建议

虽然新版认证标准指标数量大幅简化,但对企业的要求并未降低。我们建议进行高级认证的企业和即将申请认证的企业关注新标准的变化及其影响,根据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及时调整,在享受通关便利的同时注意加强内部合规控制和自身监管,优化提升或持续保持海关信用管理等级。

建议企业根据最新标准,梳理企业现状并评估不足之处,重点关注指标中的海关培训、风险预警、内部审计等方面内容。若考虑升级,企业内部需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善用海关信用培育辅导,积极与主管海关沟通,充分了解海关认证流程及关注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必要时引入专业人员协助准备认证工作。

根据新标准的要求,企业也可以从以下维度对自身贸易合规组织体系及合规制度建设作进一步评估和改进:

  • 人员:守法规范指标仍沿用“一票否决”的认证机制,因此需要企业提高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和信用管理力度,以应对海关不定期的重新认证。
  • 商业伙伴:新标准明确延续了“商业伙伴系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的要求,若商业伙伴不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企业需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建议企业重视商业伙伴的海关资质筛选工作,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将商业伙伴安全标准执行落到实处。
  • 内审制度:企业需每年完成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进出口合规内审,注意完整记录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重视内审方案、内审计划、内审人员及分工、内审底稿、内审总结报告等资料的留存。发现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内审。
  • 自查机制:结合认证企业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关务风险自查纠错机制,加强潜在风险分析和预警,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防范预警,在必要时通过自我披露的形式向海关进行及时的汇报。
  • 信息系统:新标准弱化了对信息系统模块的具体要求,强化了进出口活动在关务系统中的全流程检索、追踪的要求。因此海关在未来将更关注关务系统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情况,着重审查涉及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的相互印证情况。建议企业加强信息系统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关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 风险为导向:重视高风险商品的进出口合规管理,保证规范申报,防止出现伪瞒报、夹藏夹带高风险商品等行为。


德勤中国的海关与全球贸易服务团队在企业AEO认证领域拥有广泛丰富的服务经验,并且参与了认证指标修订过程,能够助力企业理解和适用新标准下指标的要求。我们已经协助众多企业申请和重新认证AEO,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了解各地海关的实践。我们在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及辅导、企业进出口合规内审、海关业务及贸易安全培训、进出口合规流程梳理和整改、主动披露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面协助,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我们将持续关注海关动态,并及时分享洞察见解。
 

注:
1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作者:

田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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