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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

非居民纳税人跨境税费缴库和退库将更加便利

发布日期:2024年1月31日

2024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以下简称“4号文”),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4号文将于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

早在200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以下简称“379号文”),主要规范了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退库问题。4号文属于379号文的更新升级版本。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4号文的主要条款内容以及我们的观察。

 

主要条款内容

1. 适用范围

4号文对于适用主体、适用款项以及适用业务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 适用主体:缴款人,主要指非居民纳税人;
  • 适用款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
  • 适用业务情形:缴款人将上述税费跨境缴入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

与379号文的适用款项相比,4号文扩大了适用款项的范围,除税收外,增加了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适用款项的范围扩大也是对于该两类款项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一征管政策的具体体现。

 

2. 跨境税费缴库业务适用外币和跨境人民币

4号文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两类,即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

 

3. 跨境税费缴库的两种方式

经过多年实践,跨境缴税在执行中出现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跨境缴库如何对接更高效的税款结算方式,即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二是处理退库的相关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4号文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

  • 一是TIPS方式,即国库经收处将税费通过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缴库。根据4号文的规定,在此方式下,当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时,国库经收处采用“依职权直接办理”方式将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即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当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时,国库经收处应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
  • 二是转账方式,即国库经收处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缴库。

 

4. 跨境税费退库业务

对于前述提及的退库相关问题,4号文规定了详细的退库流程及退库时限,具体如下:

1) 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由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并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汇款信息1和退税申请相关资料;
2) 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
3) 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并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
4) 国库经收处应当于收到汇款信息和退库资金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机关反馈相关信息。

其中,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德勤观察

在以往实务中,当境外汇入外币税款折算人民币税款时,由于汇入时点与实际缴税时点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当结汇后使得人民币标价的税款不足时,税务机关不会接受缴税和出具完税凭证;或者结汇后人民币标价的税款扣除汇兑费用后存在盈余,虽可满足缴税要求,但办理多余金额退回时可能存在耗费更多时间或者无法退回的情况。4号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外汇等原因导致多缴纳税款无法及时有效退回的问题,为非居民纳税人缴税提供了便利。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在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4号文将于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该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我们建议非居民纳税人首次依据4号文办理缴库或退库事宜时,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同时也可以考虑向第三方专业机构寻求专业意见,确保在满足合规义务的前提下,能够享受该文件带来的便利。

 

注:汇款信息包括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

作者:

朱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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