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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新版《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

德勤税务洞见

德勤中国间接税服务合伙人张晓洁、转让定价总监余华颖和间接税服务高级经理陈荣杰于《中国海关》杂志2018年9月刊发表该文。

本文发表于《中国海关》杂志9月刊。文章梳理了2018年版《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变化,分析了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的差异,并探讨了企业的应对之策。笔者指出,由于中国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角度和内容存在差异,而两大部门均可进行追溯性调整,一旦确认关联交易价格存在问题,可能引发较大金额的追征税款,企业同时可能面临缴纳滞纳金,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信用等级下调等不利后果。建议跨国公司,特别是有大量进口关联交易的企业,关注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利润波动及进口货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平衡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中的风险,充分利用APA及价格预裁定等方式积极应对。

近日,世界海关组织在2015年版《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2015年版《指南》”)基础上,更新发布了2018年版《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2018年版《指南》”),用于指导各国海关和跨国集团企业更好地应对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

 

基本框架

2018年版《指南》沿用了2015年版的基本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背景概述,介绍《指南》的目标受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及主要作用。

第二章:海关估价与关联交易,介绍WTO估价协议有关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关联交易的价格测试和销售环境测试、调整海关完税价格的基本方法等。

第三章:转让定价基础概述,介绍转让定价的历史发展、主要国际性法律文件、独立交易原则及其实践应用、争议解决、转让定价实践及合规性管理等。

第四章: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之间的关系,介绍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使用、世界海关组织相关议事机构及其与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机制等。

第五章:运用转让定价信息验证关联交易,讨论转让定价信息在海关估价领域的实践应用,例如预约定价安排(APA)对海关估价调整的影响等。

第六章:提高认识和紧密合作,对于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税收征管机构提出建议。

附录:包括各国实践介绍、案例研究等内容。

 

主要变化

◎ 参考经合组织关于利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研究,在第三章中加入有关BEPS项目第8-10项行动计划的内容,对利润分割法的应用指引进行更新。

◎ 在第四章增加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近年公布的两项案例研究:交易净利润法案例研究14.1、再销售价格法案例研究14.2。

◎ 在附件1中增加韩国海关有关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互动的实践介绍。

虽然2018年版《指南》和2015年版一样,侧重于介绍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问题的相关技术背景和在本国法律框架下的潜在方案,并未提供确定性的现实解决途径,但作为协调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的关联交易分析实务的重要技术文献,对广大进出口企业有重要参考意义。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在中国

近年来,中国的海关和税务两大政府部门积极关注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问题,相继公布了一批相关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自2016年3月起多次调整报关单申报规范,要求进口人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就关联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等更新了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也从各自法律规定出发,加大了对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避税行为的检查力度。海关方面,充分发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税收征管中心的作用,强化对进口关联交易的监控和检查力度,指导和指挥口岸验估和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在税务方面,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同时开展各类有关的专项行动。

虽然两部门共同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关注和检查力度,但双方的角度和内容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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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

由于两部门可以进行追溯性调整,一旦确认关联交易价格存在问题,可能引发较大金额的追征税款,企业同时可能面临缴纳滞纳金,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信用等级下调等不利后果。

考虑到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关注程度,建议跨国公司,特别是有大量进口关联交易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 关注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独立交易原则是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审核遵循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各国税务机关和海关机构审核关联交易合理性的重点。由于独立交易原则概念相对较为宽泛,其学术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也在不断调整相关的监管方法。建议跨国集团关注政策变化,确保相关定价政策符合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另一方面亦需要关注行业动态,合理地确定交易双方的定价政策。

2. 平衡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中的税务和海关风险

税务及海关等政府部门不仅关注集团定价政策本身,更关注企业的定价执行过程,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则是目前两大部门验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基础资料。由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主要根据税务法规的要求进行制作,实践中部分企业可能忽视其内容中有关功能风险概括及基准可比分析合理范围对海关估价带来的影响,导致税务与海关风险的失衡,引发海关的质疑。建议在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在确保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从事实出发,引入海关合规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必要时补充从海关视角的分析,关注有形货物交易的数据分析及毛利率指标的可比分析,以确保税务与海关风险的平衡。

另一方面,42号公告要求企业在本地文档中披露“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说明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并同时考虑地域特殊因素的影响,包括成本节约及市场溢价等因素的分析。从海关的角度来看,上述这些数据信息和分析资料将有助于海关掌握更多本地企业的进口货物毛利、费用和成本水平数据,以及海外关联卖方的成本和利润信息。因此,建议在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企业也需要从海关的视角审视相关信息和数据披露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3. 关注利润波动及进口货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往往受税率、汇率、资本供给、市场景气程度等诸多因素变化的影响,引发对目标公司利润情况的波动,从而偏离原有设定的转让定价政策目标值范围。对此,不少企业在积极探索自行调整的可行性,如考虑通过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追溯性调整,或者进行一次性的年末转让定价调整等方式以确保转让定价政策执行效果达到目标设定范围。考虑到中国整体监管环境的复杂程度,建议企业综合考虑收付汇政策、所得税纳税调整、海关完税价格调整等各项监管要求,确保转让定价自行调整的顺利实施。

4. 充分利用APA及价格预裁定等方式

APA及海关预裁定的使用将有效降低潜在的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风险。由于税务和海关部门开展的关联交易价格调查,一般多带有事后监管的特征,因此公司的转让定价政策本身以及执行产生的结果是否在事后调查中被政府机构接受存在滞后性和不确定性。有鉴于此,企业与税务及海关部门在定价政策执行及调整前的沟通将尤为重要,而APA和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有效的事前沟通手段之一。建议跨国集团企业充分利用相关前置磋商手段,降低不利税务影响。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栏目编辑: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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