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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报引述德勤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税务主管合伙人叶伟文有关CRS的评论
香港信报于2017年12月5日发表了一篇题为 “CRS 「共同汇报标准」准确征收税项" 的文章,文中引用了德勤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税务主管合伙人叶伟文的评论。
2017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资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表示:除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也被视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尽职调查和资讯报送义务。
叶伟文指出CRS可以帮助打击洗黑钱及跨境贪污和逃税。在CRS监管下,香港税务居民(或通过其拥有的海外公司)在海外投资账户资料都会通过CRS让香港税局得知。另外,即使公司在海外注册,但公司实际经营地是在香港,这海外公司的账户资料也会通过CRS申报到香港税局那里。
[下文转载自香港信报]
CRS 「共同汇报标准」准确征收税项
为打击逃税及维护税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现正推出适用于财务机构的资料收集及汇报的新规例,名为「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根据CRS规定,香港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股票行和投资基金) 必须确定客户的「税务居民」所在地(通常是你因居民身分而有责任缴纳个人税的国家/地区)。若客户的税务居民所在地有别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在地,银行或金融机构需将此情况以及账户资料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申报。而该税务机构会将有关资料与客户的税务居民所在地的税务机构分享。
而2017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资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表示:除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也被视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尽职调查和资讯报送义务。
根据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此,一个持有非中国护照的个人,若在中国境内被判定为「有住所」,仍然会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叶伟文指,CRS可以帮助打击洗黑钱及跨境贪污和逃贪污。在CRS监管下,香港税务居民(或通过其拥有的海外公司)在海外投资账户资料都会通过CRS让香港税局得知。另外,CRS介定下,即使公司在海外注册,但公司实际经营地是在香港,这海外公司的账户资料也会通过CRS申报到香港税局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