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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新发布 - 开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新篇章

发布日期:2024年3月29日

2024年2月初,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 [2024] 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全面升级2018年出台的上海市有关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有关奖励措施,主要体现在:1、明确对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的资金支持;2、新添增资奖励;3、放宽开办资助申请条件。

此举旨在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进一步提升外资发展质量。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月31日止。

政策亮点

2018年出台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针对上海地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了包括开办资助、经营奖励、租房资助、高能级奖励等在内的多项资金支持政策。近年来,上海持续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支持对象的认定条件,新增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等支持对象类型。

在上述背景下,资金管理办法对原有政策扶持力度再次加码,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作为支持对象,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拓宽了资金支持政策的受益范围:

一是明确对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的资金支持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纳入支持对象,并出台了一套与之匹配的开办资助、租房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使资金支持惠及更多的企业。

二是新添增资奖励。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增资奖励政策,适用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于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下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

这一政策不仅能够促进外资企业在上海的深耕细作,也有助于推动上海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外资企业在上海扩大投资规模,在外资企业布局和规划全球业务安排时增加其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三是放宽申请开办资助的要求。呼应上海市此前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再将可享受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限定在投资性公司形式,以吸引更多地区总部落户上海,推动上海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资金管理办法中各项资金支持政策摘要汇总请参见文末附录。

德勤洞见

截至2023年年底,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956家,外资研发中心561家,继续保持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城市的领先地位。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无疑对此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继续体现了政府部门希望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降低优惠对象认定门槛等办法,以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总部、外资研发机构落户上海,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将上海打造成全球经济中心的政策理念。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亦有望为上述目标的实现再添助力。

2024年作为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之年。有鉴于此,预期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相关举措。例如,紧随着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24年2月18日又发布了上海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安排(即上海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因此建议企业对有关政策的出台与实施进展保持关注。

与此同时,我们也观察到,政府多年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力求通过扎实的工作让相关政策找得到、读得懂、用得顺,减少企业感受和政策之间的“温差”,有关企业可以从自身感受度出发,向政府部门积极提供政策的实施反馈,与政府协力提升政策效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并从中受益。

德勤中国团队致力于搭建政企沟通的桥梁,以支持上海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来华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方面实现共赢。我们在政府支持企业政策领域深耕多年,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以及全球研发中心的优惠政策申请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我们热忱欢迎企业垂询相关政府支持政策,协助企业在上海发展壮大,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


联系人:

税务与商务咨询

徐祖明
政府及公共服务行业主管合伙人
+86 21 6141 1278
jexu@deloitte.com.cn

严庆乐
德勤中国政府及公共服务华东区主管合伙人
+86 21 6141 1097
eyan@deloitte.com.cn


附录:

(新增政策条款内容以绿色字体标示)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

支持对象*

  1.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2. 全球研发中心。

开办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1.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2. 员工数不少于10名;以及
  3. 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


企业应在认定后的三年内提交申请。

全球研发中心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应在认定后的三年内提交申请

经营奖励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对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经营奖励。企业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对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企业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 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增资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可享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仅可享受一次)。

租房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

  •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
  • 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高能级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

对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300万元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1.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 员工数不少于50名;以及
  3. 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 [2022] 17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 [2020] 15号)明确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认定条件如下: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 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市设立事业部总部。认定条件如下:

  • 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 在上海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起失信行为已修复。

 

全球研发中心

拥有独有的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研发项目进展与全球同步,属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全球级别的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如下:

  • 为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 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 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的研发中心,并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 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同时,本次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受支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额外的要求:

  • 在上海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 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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