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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 加大科研创新活动支持力度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3年2月9日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11日转发由商务部、科技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若干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共十六条措施:
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 提高研发便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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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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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要求,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应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观察与建议
《若干措施》的出台延续了近年来国家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精神,在国家层面对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以及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也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指向。可以预见,《若干措施》的实施将为在华外商投资运营,尤其是在华从事科创活动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外资企业进一步发挥全球创新资源配置作用,释放产业升级驱动力。为此我们建议外商企业进行对华投资的有关决策时,无论是制定初始或追加投资计划,还是筹谋成熟期的投资结构调整安排,都应将《若干措施》以及潜在后续政策对在华研发活动带来的便利考虑在内,以用好政府支持政策,提升企业价值。
事实上,吸引外资在华投入研发活动已经是不少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在2020年便发布了有关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该文件对上海地区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便利化措施、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作出明确。
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 | 全球研发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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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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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部分便利措施摘引
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 提高研发便利度 |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有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有关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对暂时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经海关认可,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 |
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予以优先考虑; 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可以享受附加分,并享受相关权益;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国高端人才, 在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予以优先考虑 | 加快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
《若干措施》出台之后,各地政府有望根据该文件精神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制定关于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激励政策,以进一步支持外商在当地设立研发中心以及加大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力度。因此,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方政府未来可能出台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具体扶持政策,以便及时因应政策导向,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企业在华投资和研发事宜。
作者:
徐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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