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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新政出台 助力企业前沿科技创新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0月8日公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的出资方企业给予全额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的出资接收方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后续于10月9日发布《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对该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要求和留存备查材料等进行了明确。32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要点

政策内容

出资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接收方——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范围

适用32号公告优惠政策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可细分为自由探索性的基础研究、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两种类型。其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适用对象

出资方——32号公告未对适用优惠政策的出资方企业作出行业限制。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虽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可以与其他行业一样,同等适用32号公告关于出资方的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接收方——适用32号公告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其中,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须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具备相应的业务范围,且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申报方式

相关主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3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观察与建议

《2021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达2.8万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为1817.0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为6.5%,而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占比分别为11.3%和82.3%。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基础研究的中坚力量;同时,企业作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对基础研究的推动作用也愈发重要。更好地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科学研究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2022年3月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2022年8月5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再次提出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基础前沿类的研究基金、研发项目和奖项;优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聚焦企业发展重大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前瞻部署基础研究。2022年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部署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32号公告即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文件之一。

根据我们的观察,当前实践中企业普遍通过捐赠的方式向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提供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在32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一般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被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税前扣除。3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出资给特定机构(包括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仅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极大提升了税收激励力度。

企业在适用32号公告优惠政策时,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关于基础研究的定义:32号公告明确了基础研究的定义及判断依据,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可能仍较难准确判断其资金用途是否属于基础研究,如何准确划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边界在部分行业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同时,32号公告政策所述的基础研究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但实践中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也延伸出大量交叉学科,某些研究课题兼具多学科视角,由此也可能影响对资金用途的判定。企业需要结合研究对象、目的、领域、方法等多方因素综合审慎判定其出资的研究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并在留存备查资料中予以证明。
  • 关于出资的形式:32号公告未对“出资”做出进一步解释。实践中,企业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存在多样化的合作方式。例如,企业可能会通过其自有的基金会或第三方基金会等向以上机构进行捐赠,并设立联合基金来开展基础研究,这类“间接出资”是否符合32号公告要求有待明确。另外,课题合作、共建实体、赞助等均是市场中常见的基础研究合作方式,不同方式下的协议约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尽一致。针对某些复杂的研发投入方式是否符合32号公告规定的“出资”情形,建议企业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明确意见,以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 关于基础研究支出接收方的范围:32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出资且用于开展基础研究的支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向有关科研机构(例如企业集团自身设立的研究院、科研中心等)出资进行基础研究,应评估该科研机构是否符合3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若不符合的,针对已有或拟开展的基础研究与合作模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相应的调整空间,以满足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 关于资金的实际用途管理:32号公告明确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践中,建议企业适当关注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的后续使用管理,以避免资金实际用途和管理的不规范所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
  • 关于留存备查材料的管理:32 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将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资料留存备查,但未对相关票据的种类和开票项目等做出具体界定。实践中,基于企业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合作方式,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可能是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等。上述票据在相关情形下是否符合留存备查材料的要求,企业可能需要考虑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以确保留存备查材料完整规范。


32号公告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助力企业攻克发展的技术瓶颈、培育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全面了解国家的产业扶持政策,持续关注税收减免优惠与其他各类政府补助。针对不同的政府扶持政策,企业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充分享受政府资源的支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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