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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质性运营标准

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就企业享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称“横琴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简称“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和财产等四项要素的具体判定标准。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申报2023年度所属期企业所得税起适用相关规定。

政策要点

具体判断标准

生产经营

· 企业在横琴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并且

·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

·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横琴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并且

·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如下表所示):

·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账务

·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横琴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 其中,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合作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在合作区提供查阅。

财产

· 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横琴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并且

· 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负面情形

1号公告的解读附件明确下列两种情形将被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

·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或者

·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监管要求

“实质性运营”标准判定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具体措施如下表所示:

观察与建议

提升税收优惠确定性

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挂牌以来,完善的产业和人才政策吸引了众多企业入驻合作区。此次横琴合作区就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落实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使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清晰标准和稳定预期。此外,1号公告还充分考虑合作区特殊区位和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及境内外人才流动高度便利化的实际情况,让政策执行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促进合作区实体经济充分发展,帮助企业更加公平、便捷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注重税务合规性

近年来,实质性运营已成为税务机关核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合规性的重点,相关监管信号趋严。随着配套政策的落地,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业务职能和人员/资产配备等因素更细致地评估相关优惠的适用性,事前合理规划充实在合作区的实质性运营安排。

主动做好备查文档的归集整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23年及以后在合作区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增必查、存量抽查”的原则进行事后核查,即2023年及以后第一次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确定将接受税务机关就实质性运营的事后核查,其他享受优惠的企业也有一定机率会被核查。企业除了事先评估自身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标准外,为有效应对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企业还应根据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运营过程中结合自身的管理方式和数字化工具的运用程度,在横琴合作区留存相关文档记录,并及时进行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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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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