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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人才个税优惠管理办法修订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2年9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简称“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进行了调整。新《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个税待遇。对于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个人,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新增了一般情况下一个纳税年度应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要求,以取代原《办法》中有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条件。有关原《办法》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德勤中国2020年9月发布的税务快讯。
基本规定
根据新《办法》,一般情况下,个人在海南自贸港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上述有关自贸港累计居住天数的要求系本次新增。原《办法》中有关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须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注: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除外),且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条件在新《办法》的基本规定中不再保留。
特殊情形
考虑到部分职业的特点,对于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如果仅满足上述第2)项条件,但无法满足居住天数条件的,则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替代条件的情况下,经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说明情况,有关部门评审认定通过后,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2)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目录调整
新《办法》同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进行了微调,在教育领域的紧缺人才中添加了“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的内容。
观察与建议
新《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加了个人享受海南优惠政策一般需要满足一个年度内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条件,这一变化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关注和监管趋势。可以预见,在2023年1月1日新《办法》执行之后,无法长期在海南实地工作的人员可能很难再享受海南的个税优惠,对以远程办公、两地或多地兼职并以短期出差的形式在海南工作的人员或将带来影响。
有关居住时间要求的部分实操细节尚有待确认,例如,出入海南当天应如何计算居住天数,税务机关将如何对个人的居住天数进行审核,适用特殊规定的部分行业特定人员将如何具体界定等。建议企业及个人继续关注后续执行指引的出台。
针对下一步的规划,有意适用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的个人及其雇主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准备:
- 结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商业考虑,评估在海南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运营,且安排个人长期在海南实地工作的可行性及相关成本;
- 对于已经在海南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但海南居住天数无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183天的个人,虽然仍有机会申请适用2022年度的个税优惠,但应尽早考虑2023年1月1日以后继续符合海南个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行性及相关成本,考虑是否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后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的具体实施规定,欢迎各企业及个人与我们联系,了解海南自贸港人才优惠政策的最新动态。
作者:
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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