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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9月6日

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已于9月1日公布,进行为期30日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年末公布的草案一审稿(相关详情请参见今年一月发布的德勤中国税务评论)相比,二审稿总体上仍延续了税制平移的做法,整体篇幅和内容变化不大,重点明确了纳税人对留抵税额处理的自主选择权等事项,并在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专项优惠政策范围等方面作出细化调整。本期税务快讯将侧重于二审稿对一审稿所作的一些主要调整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增加交易凭证单列增值税税额规定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取得单列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个人消费支出中的进项税额一般无法抵扣,所以除少数情形(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外个人消费的价税分离需求并不突出。即便如此,要求交易凭证单列增值税税额的做法对提高社会公众的增值税认知,普及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理念仍然有着积极意义。特别是随着税务发票系统的升级与完善,面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一些交易凭证(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能够实现价税分开列示,为这一条款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更为充实,其中的第八条分别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权利、授权国务院调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相关规定和现行政策基本一致(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仍设定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些内容被写入增值税法将有助于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更好地保护中小微市场主体权益。

 

明确留抵税额处理的纳税人选择权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审稿规定当期留抵税额(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或予以退还。二审稿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有权在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中自主选择。这一规定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制度的便利性和灵活度。2022年,我国实施了较大规模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央亦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为留抵退税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经验。若该条款最终顺利完成立法并付诸实施,预期相关部门还将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措施,以妥善落实法律赋予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

 

明确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范围

二审稿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但未明确相关范围。二审稿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情形,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为专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方向性的限定。


规范税收立法授权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二审稿对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进行了调整。根据二审稿的相关条款,下列事项由国务院规定或制定:

  • 除增值税法列明以外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的其他情形;
  • 除增值税法列明以外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其他进项税额;
  • 留抵税额处理的具体办法;
  • 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定*;
  • 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
  • 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该项目系二审稿新增,其余项目在一审稿中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或制定。

除上述以外,二审稿亦就增值税预缴期限等事项作出调整,并删除了关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放弃增值税优惠等情形下的一些零星条款,将其留待后续操作性规定中再予明确。

 

结语

总体而言,二审稿仍然遵循了此前关于税制平移的做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与一审稿和现行法规相比,二审稿的实质性改动并不显著。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行政策下三档税率结构、一审稿关于取消贷款利息进项税额抵扣限制的规定,也都在二审稿中得以保留,体现了“求稳渐进”的立法思路。尽管如此,作为与企业日常经营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在以往商业实践中曾出现的诸多增值税涉税事项(尤其是可能产生争议的疑难事项)在立法之际都可能面临来自法规视角的重新审视,为此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在继续关注立法与实务动态,积极了解新税法的变化,做好应对规划的同时,也可以借此机会对企业增值税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现状适时开展全方位评估,并与相关机构保持必要的沟通,从纳税人角度协同推进增值税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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