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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获延期

税务快讯

发布日期:2023年1月26日

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有效期延长一年,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要点

  • 适用对象: 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 计税方法:对上述居民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下列公式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此外,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上述股权激励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应合并后按上述公式计算纳税。
  • 施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观察与建议

目前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企业吸引和保留人才的重要工具,在国内外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此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获延期,对于降低员工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实际税负,有效实现股权激励效果无疑是重大利好。从税收角度来看,股权激励个税征管(尤其是企业高管)一直是税收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在适用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关注以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料报送义务

根据财税[2005]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计划实施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且应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激励人员名单、激励种类、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还在2021年末发文进一步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上述资料报送是长期、持续的税务合规要求,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报送义务不仅可能导致员工未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无法适用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甚至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过往纳税年度股权激励所得是否合规纳税进行检查。因此,为了确保能够使员工享受国家个税优惠政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应高度关注和遵从相关合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股权激励税务合规管理长效流程,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通过数字化解决方案的应用使得资料报送等合规义务得到及时、充分和正确的履行。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次获得延期的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所得的情形。与之相比,在其他情况下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仍存在一定差异。

非居民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 对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无住所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在境内应税的,如该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则其一个月内取得的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以下公式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需注意实践中,为适用上述非居民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税务机关一般也会要求企业及时报送相应的股权激励资料。

不同股权激励工具税务处理 – 近年来伴随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股权激励工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除了股票期权(Stock Option)、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等传统激励工具外,限制性股票单位(Restrict Stock Unit)、虚拟股权(Phantom Stock)以及在国内资本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员工持股计划等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可能嵌套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复杂安排。这些复杂多样的股权激励工具的税务处理在现行税法中尚未得到完全的明确。实施此类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应充分关注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风险,避免机械套用上述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而应基于相关实施方案及交易安排综合分析确定其税务处理,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保持必要和充分的沟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考量 –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股权激励也是众多非上市的高成长企业激励团队、保留人才的重要工具。此类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除了考量激励对象范围、激励数量、激励价格、解禁条件、退出机制等关键要素外,也应提前对税务处理做全盘规划。相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可能更具灵活性,除了传统的直接持股安排外,通过各类持股平台、信托安排等进行持股也较为常见,因此实践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往往更为复杂。有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提前对不同激励工具在不同持股架构下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和审慎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选择适当的激励工具、持股架构,以确保激励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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