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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与税务快讯

第10期 - 2013年11月1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十月份下发通知,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自贸试验区” )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如下明确。

“一线”(即境外与自贸试验区之间的货物进出)

自贸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口所需机器、设备等货物可予以免税。但该免税待遇不适用于以下货物:

  • 自贸试验区内生活性服务企业等进口的货物;
  •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二线”(即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进出)

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 “二线” 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该内销货物可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其他

  • 自贸试验区内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可按规定享受实际税率为5%的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法定税率为17%)。
  • 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其他重要文件译本可通过德勤自贸试验区专题网页下载。您也可以点击政府网站链接以阅读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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