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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使用细则发布
商务与税务快讯
第13期 - 2014年2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月20日下发通知,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有关事项出台细则。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币资金池
-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有经营企业的跨国集团公司可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 开展上述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集团须指定一家区内经营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资金池业务,该账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用。
- 参与归集的人民币资金限于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参与归集。
人民币集中收付
- 区内经营企业可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 上述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成员公司,以及与集团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 开展上述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集团须指定一家区内经营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人民币境外借款
- 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
- 一般企业: 实缴资本 * 1倍 * 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 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缴资本 * 1.5倍 * 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上述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是指借用期限1年以上的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及上述人民币现金池。
- 区内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含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或委托贷款。
跨境人民币结算
- 上海地区的银行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或个人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或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 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要求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
- 区内就业个人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境外个人开立账户的,应出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
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将在区内面向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金融资产、贵金属交易和结算服务。
请点击链接以阅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事项的答记者问。您亦可通过德勤自贸试验区专题网页了解自贸试验区的相关信息与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