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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商务与税务快讯

第9期 - 2013年10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 “自贸试验区” )挂牌前夕发布文件,就公司登记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改革措施提供指导性支持意见。结合上海本地的操作规定,本期自贸试验区资讯将就上述文件要点作以下归纳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会后公告,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部分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有望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 该制度将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的所有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而在区外现行的实缴登记制下,工商部门还须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相关投资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所有注册资本。
  • 公司股东可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相关信息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公司法中提及的下述有关注册资本的限制性条件将被取消(法律法规等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该限制条件适用于发起设立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

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
人民币1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缴足出资额期限

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内)*

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不低于30%

 

 

“先照后证”登记制

  • 与大多数区外情形不同的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可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后再行办理其他许可事项。
  •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不含需要办理许可后才能从事的活动)。

年度报告公示制

  •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将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其他重要文件译本可通过德勤自贸试验区专题网页下载 。您也可以点击政府网站链接以阅读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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