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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商务与税务快讯
第9期 - 2013年10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 “自贸试验区” )挂牌前夕发布文件,就公司登记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改革措施提供指导性支持意见。结合上海本地的操作规定,本期自贸试验区资讯将就上述文件要点作以下归纳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会后公告,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部分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有望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 该制度将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的所有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而在区外现行的实缴登记制下,工商部门还须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相关投资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所有注册资本。
- 公司股东可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相关信息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公司法中提及的下述有关注册资本的限制性条件将被取消(法律法规等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该限制条件适用于发起设立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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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注册资本 |
人民币3万元 |
人民币500万元 |
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
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
缴足出资额期限 |
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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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
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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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照后证”登记制
- 与大多数区外情形不同的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可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后再行办理其他许可事项。
-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不含需要办理许可后才能从事的活动)。
年度报告公示制
-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将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其他重要文件译本可通过德勤自贸试验区专题网页下载 。您也可以点击政府网站链接以阅读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