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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洞见】投资印度尼西亚
用足税收优惠 防控员工个税风险
本文原载于2017年4月7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如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末尾所列文章作者。
印度尼西亚税收的显著特点,是税种繁多,税收体系复杂且相对完善,对特定行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就个人取得的源于印度尼西亚的任职受雇的所得拥有优先征税权,员工的个税风险较高。
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和G20集团中唯一的东盟国家, 在东南亚乃至亚太地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自1990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恢复外交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印度尼西亚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投资兴业。根据商务部数据,2015年两国非油气产品贸易额达458亿美元,同比增长7.8%;2015年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为74亿美元,同比增长42.6%;2016年中国内地对印尼直接投资约27亿美元,同比增长324%。目前,中国对印度尼西亚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电力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此背景下,如何较好地防控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税务风险,就成为众多中国企业关注的重点。
税种繁多,优惠不少
印度尼西亚税收的显著特点,是税种繁多,税收体系复杂且相对完善,同时对特定行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印度尼西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及房产税和印花税等。其中,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与中国相似。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亿印尼盾的小型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 ~ 30%。增值税的税率为10%。根据收款人居民身份的不同,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会有所区别。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居民企业间付款通常不会被征收预提税。然而,在印度尼西亚,居民企业之间的付款会被征收预提所得税,这项税收规定对于初来乍到的中国企业非常陌生。此外,印度尼西亚对于不同类型的款项规定了复杂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以工程项目为例,可能涉及的税率包括2%、3%、4%、6%和15%。根据规定,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并非最终税,在企业汇算清缴时可扣除被预提的税款。
同时,印度尼西亚政府为发展本国经济、鼓励和吸引外资,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对中国的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能否获批,将可能对项目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印度尼西亚对可再生能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较低的股息分配预提所得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免征进口环节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进口关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投资者并不能自行享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先向印度尼西亚相关政府机构申请,获批后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因此,投资者需要事先充分了解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审批机关、流程和所需时间等信息,以便积极争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员工个税问题日益突出
除对企业所得税和预提税的考量之外,随着中国企业在印尼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境外派遣员工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日益突出。与中国相似,印尼政府也按照所得来源地征税。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在印度尼西亚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所得纳税。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出于延续外派雇员在中国的社会保险、维持外派雇员在国内的必要家庭开支和规避汇率风险等种种原因,外派雇员在印尼工作期间的部分工资、薪金所得,仍然会由中国境内的派出企业在国内发放,并按月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薪酬支付安排下,很多中国企业或外派雇员会认为,只要在中国境内支付的薪资所得,如已在中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无需在印尼申报纳税。
很显然,这样的理解存在偏差,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违规风险。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就个人取得的源于印尼的任职受雇的所得拥有优先征税权。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而言,所得的来源地通常是按照任职、受雇和履约发生地的原则判定,而并非按照所得的实际支付地来判定。鉴于此,就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任职受雇所得而言,应首先在印尼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中国外派雇员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回国汇算清缴后申报时,凭印度尼西亚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在计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时抵免境外税收。假如企业和个人未向印度尼西亚申报缴纳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工资、薪金所得,将被印度尼西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还有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关注出入境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外,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企业,还应关注印度尼西亚的社会保险规定。目前,印度尼西亚有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项目,即BPJS人力资源计划和BPJS医疗保健计划,雇主和雇员均需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障税。由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尚未签订社会保险互勉协定,即便赴印度尼西亚工作的外派雇员已在中国缴纳了法定的社会保险,印度尼西亚的派驻企业和雇员本人仍须按照印度尼西亚的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障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剀
组版编辑: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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