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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洞见】投资哈萨克斯坦

认真研究税收法规细节

本文原载于2017年4月7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如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末尾所列文章作者。

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需要认真研究每个税收政策细节,以便搭建合理投资架构,及时适用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搭建合理投资架构

众所周知,税务风险是决定海外投资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要认真研究每个税收政策细节,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在搭建投资架构方面需格外注意。

在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搭建有效的投资控股架构是提升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投资控股架构不但有助于降低境外利润汇回和未来投资退出时的税务成本,同时也对企业在境外的整体布局、区域业务管理、跨境资金调配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中国香港、新加坡和卢森堡等国家(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从税收角度看,这些国家(地区)普遍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动收入不征收或征收相对较低的所得税,且往往拥有较为广泛的税收协定(安排)网络。

但是,在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中,如仍按照这样的做法在香港或卢森堡设立公司,作为持有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中间控股平台,将面临很大风险。这是因为在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列出的避税天堂“黑名单”中, 香港榜上有名。

卢森堡尽管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但却赫然出现在哈萨克斯坦反洗钱法的“黑名单”国家列表中。因此,如盲目通过上述国家(地区)投资哈萨克,则会给中国公司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举例而言,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境外非居民转让其持有的哈萨克斯坦公司的股份(权益),所取得的资本利得须在哈萨克斯坦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但通过设立在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如香港)的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则适用20%的税率。

关注最新政策调整

各国积极响应BEPS行动计划,并不断地加强跨境税收管理,哈萨克斯坦政府也不例外。因此,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应该首先关注哈萨克斯坦在落实BEPS计划方面的最新政策调整。

目前,哈萨克斯坦不断更新了国内反避税规定。以上文中提到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哈萨克斯坦公司股权的情况为例,2017年之前,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转股行为,未设立在避税天堂的境外非居民企业持股超过3年,且被转让公司不属于地下资源采掘行业(即不属于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行业),非居民转让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可免征哈萨克斯坦预提所得税。同等条件下,股息分配的预提所得税也可以减免。然而,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税法释义,取消了上述因3年以上持有期限而给予的免税优惠。可以看出,对于投资哈萨克斯坦非地下资源采掘行业的境外投资者而言,新税法释义的出台将大幅提高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同时,哈萨克斯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资金监管。2016年12月9日生效的哈萨克斯坦财政部第556号法令要求,就取得或使用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财产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根据这一法令,2017新修订的税法中进一步规定,就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财产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后,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的数据库中。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财产的境内接收方;资金、财产的境外提供方;跨境取得、使用的资金,财产的金额等。根据这些信息,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将对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财产实施为期3年的监管。

另外,哈萨克斯坦自2009年起就开始执行新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必须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以证明该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当企业的债资比不超过4∶1(金融机构不超过7∶1)的情况下,支付的利息费用才可税前扣除(需符合其他利息扣除的条件)。而向关联方、个人及设立在避税天堂的公司支付利息时,仅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方可抵扣。今后这一方面的政策调整,中国企业应该密切关注。

哈萨克斯坦不断调整的税收政策中,税收优惠也是值得中国企业高度关注的。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资,一直在改善本国投资环境方面做着不懈努力。对中国的投资者而言,应特别关注哈萨克斯坦为吸引境外投资者而推出的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进口的技术设备、成套设备和技术设备备件以及原料或材料,最多可以免征5年进口关税;提供实物补贴等。中国企业对哈投资时,可通过雇佣当地劳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从而降低在当地的税负。

管好外派员工个税

随着海外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派遣员工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

如何避免外派员工取得的所得在派遣国和派驻国被重复征税,时常困扰着企业和外派员工的。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在这方面要尤其注意。

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相关规定,截止至申报年度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哈萨克斯坦居留183天及以上的外籍个人,被视为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收入纳税。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同样须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企业和个人需要充分了解中哈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两国申请境外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

举例而言,如果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居民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所得来源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个人需要留存好相关的纳税证明以便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根据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的要求,前述纳税证明文件必须是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认证过的完税证明原件,且须注明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金额。此外,前述纳税证明文件需要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同时需要经过认证。在中国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中国纳税居民被派驻到哈萨克斯坦工作,并就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取得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方可在计算、缴纳中国 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境外税收抵免,从而避免双重 征税的情况发生。

建立专业税收团队非常必要

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要长期实现平安经营,建立专业的税收管理团队非常必要。

我们注意到,中国企业在某些境外国家时常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这些检查既有常规检查,也有临时检查或特定检查等。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为降低税务检查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建议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加强当地公司对财务税务资料的保管,并联系当地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税务协助。如在税收法规方面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国际税收争议,可寻求国内税务机关的帮助,提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

结合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经验和教训看,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税务管理团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企业管理层不仅要从思想上提升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更要将税务风险的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例如,建立了专业化的税务管理团队后,企业就可以有足够的力量制定 《国别税收手册》,加强对海外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该手册通常涵盖投资东道国各税种的申报及合规性要求,重点说明与企业所处行业相关的特殊税务处理要求。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或税务人员可根据 《国别税收手册》 的指引进行日常的税务处理。母公司也可根据该手册复核海外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目前部分公司已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用专业的海外税务合规系统对中国境外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通过海外子公司的数据录入,中国母公司可以轻松地掌握海外子公司纳税申报进度以及主要的纳税指标,从而实现对税务风险的管理 — 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税务管理团队来支撑。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剀
实习编辑:聂珺婷
组版编辑:方松

文章作者:

朱桉
合伙人

王欢
合伙人

李娜
高级经理

康婕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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