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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要点梳理,助您从容应对

发布日期:2024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本期税务快讯将为您梳理公告重点内容,并对比本次公告与往年规定的新变化,助您从容应对2023年度个税汇算申报季。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准确性的提示

针对税前扣除项目,公告除明确有关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外,特别提示需要与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以及需要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力度逐步增强。对于存在违规享受扣除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被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至其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鉴于此,纳税人在归集整理和填报涉税信息时应更加审慎以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及真实性。企业在培训、辅导员工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时可提示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

与往年不同,对于需要委托任职受雇单位代办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该举措为有代办需求的纳税人预留了更充足的时间。对于作为受托方的企业而言,需关注此项变化,提前和员工沟通,并结合自身的情况,就确认委托关系设置明确合理的时限。

 

明确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公告进一步明确有关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此次在公告中特别说明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实操指引,同时也意味着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持续加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应及时提醒员工关注合并申报的要求。对于年度中在集团内部调转的员工或新入职的员工,企业应制定操作流程,及时和员工确认其选择的申报方式。对于需要企业协助办理合并申报的员工,企业还应明确信息采集时间、流程和具体要求,以确保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员工选择自行办理合并申报的情况,建议企业提醒员工按时依规办理合并申报。

 

明确汇算有关文书送达规定

对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上述规定旨在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作为纳税人应及时关注自身纳税申报义务的完成情况,避免因未能及时履行合规申报及缴税义务给自身带来经济处罚,甚至影响个人的纳税信用评级。

 

优化服务举措

对于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纳税人可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前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此外,税务机关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一系列便利化举措。这些举措包括:

  • 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 依托政府间的跨部门协作及数据共享,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
  • 通过升级个税APP版本,实现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避免业务功能交叉,更加突出“待办”提示。

 

其他

公告的最后,提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有关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观察与建议

公告总体延续了往年汇算的基本要求,包括申报纳税的期限及免于申报的有关规定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与此同时,公告也就办理汇算过程中的易错点作出了提示,可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成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基于公告以及相关规定,我们分别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供纳税人和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参考。

 

纳税人

  • 在办理年度汇算时保持审慎,着重关注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误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 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及支持性文件;
  • 需要委托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应尽早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并提供相关信息;
  • 一年内取得多次股权激励的,如未通过任职受雇企业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的,应于取得股权激励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 关注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推送的文书和通知,及时在限期内处理相关事项;
  • 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办理年度汇算有关事项。

 

扣缴义务人

  • 关注相关法规及政策的更新,及时审阅并完善与综合所得个税年度汇算相关的内部政策及流程;
  • 针对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相关规定(注:虽然公告仅提及居民个人,但非居民个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多次股权激励也适用合并计税处理),制定内部政策、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沟通和管理机制;涉及员工委托企业代办年度汇算或请求企业协助办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员工提供资料的时限要求,并在办结后及时通知员工;
  • 针对年度汇算及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开展员工沟通,提示员工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并说明如何进行合并计算及完成相关申报;
  • 妥善保存员工提交的涉税信息及支持性材料备查。

 

作者: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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