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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0号) 

德勤解读

中国保险行业制度体系的建设历经从尚未成熟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到2012年初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2012]24号),中国保监会用三年的时间形成了一套与国际金融风险控制体系接轨、又结合我国保险业具体情况而量身定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16年1月26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0号),经过近一年的过渡期,“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体系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全面转向风险导向,提高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监控力度及敏感度,是行业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革命式里程碑。

“偿二代”监管体系共有17项监管规则,形成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以及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在我们为一些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保险公司对“偿二代”的报送要求以及与“偿二代”过渡期相比的具体变化仍存在疑惑。德勤将为您详细解读“偿二代”在报送内容、报送时间方面的变化,以及与保监会之前全面风险管理监管要求的衔接。

(简体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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