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獨資合夥都該注意的地方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別再傻傻分不清楚

上一篇提到除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型態之外,還有獨資及合夥的選擇,而現在針對獨資及合夥部分重要稅務說明進行整理如下:

營業稅

行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惟其准否由稅捐稽徵單位決定),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要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須開立統一發票之行號,每兩個月之營業額須依據發票上繳稅捐稽徵單位百分之五之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惟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繳稅,維持現制,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行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1,000,000元,應納稅額為170,000元,扣繳稅額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84,900元(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扣繳稅額)。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915,000元(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小規模營業人係指屬於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獨資及合夥係根據民法成立之事業組織,不具備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該事業產生之債務,投資人連帶負其責任。也就是說,萬一該事業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則投資人不管出資多少或擁有多少持分,只要本身名下有足夠財產,均需負連帶清償責任。不論投資人係以自己名義成立事業,或基於某種特殊原因,借用親人名字辦理登記,此種風險都存在不會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是否以獨資或合夥組織經營事業前需慎重考慮。萬萬不能僅因為獨資合夥設立費用比公司便宜,或誤信可免用統一發票、不必記帳報稅等表面原因,而貿然使用。

另有關公司型態之稅務說明,可參考『萬萬稅 ─ 重要稅務有哪些?該如何申報?』文章內容。

 

發佈日期: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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