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七天鑑賞期 銷貨如何認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江美艷會計師、張芷翎協理

隨著通訊、媒體愈來愈發達,現代人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消費,甚至可以透過同一消費平台將所需的各類商品都買齊,這都是拜消費方式多元化所賜。

為避免層出不窮的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透過郵購購物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對消費者而言,有了法令的保護,讓郵購消費行為更加有保障。然而對於經營郵購業者而言,在商品銷售後七日內,仍舊承擔著消費者可能會退回商品的風險,所衍生的會計問題是,業者應於商品送達時認列商品銷售收入,或在七日鑑賞期屆滿才能認列收入?

若業者能合理估算出退貨率,則在商品銷售時即應認列收入,並同時估列退貨義務,會計上並不會造成收入高估或過早認列的疑慮,無須等到七日鑑賞期後再認列收入。

但業者若無法合理估算出退貨率時,則應於七日鑑賞期屆滿再認列收入。因此,如何可靠估計出商品退貨率成為業者必要的課題!

因此郵購業者在估計退貨率時,必須同時考量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產品性質等各方因素,再個別決定各類商品的退貨率。這樣也才能正確的反映出郵購業者各類產品應有的收入金額及相關的退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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