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英國 / 新加坡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英國】擴大「租稅協定護照」之範圍

英國政府於2017年3月20日公布「租稅協定護照」(double taxation treaty passport) 機制意見徵詢之回覆及與此機制相關之新規定、條件及準則。此公開意見徵詢係於2016年舉行,主要乃探討租稅協定護照機制是否仍能達到原先立法目的與是否應擴大適用範圍。新準則移除部分租稅協定護照之限制,並可適用於自2017年4月6日起簽署之借貸合約。

自2010年實行之租稅協定護照,旨在簡化外國公司取自英國借款人利息所得適用租稅協定優惠扣繳稅率之流程,而無需就每筆貸款逐筆申請。依據英國法律規定,英國借款人給付給非居住者貸款人利息時,除非該利息能適用租稅協定之優惠扣繳稅率且已事先申請適用,否則需扣繳20%之稅款。在實行租稅協定護照之前,因每筆貸款均需逐筆事先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此繁瑣之過程可能延誤貸款利息之支付。

有鑑於此,租稅協定護照機制之建立係確認外國貸款人之條件符合該國與英國租稅協定之要求,該外國貸款人對英國之所有貸款,無需逐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扣繳稅率,而可一併適用。值得注意的是,此機制僅適用於與英國簽訂租稅協定之締約國稅務居民取得英國利息收入之情況。一旦外國所得人取得租稅協定護照,針對該所得人貸與英國借款人多筆貸款,僅需提供英國借款人其租稅協定護照詳細資訊,供英國借款人進一步告知英國稅務機關即可。此租稅協定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後可申請延期。而英國稅務機關亦維持「租稅協定護照」之相關註冊紀錄,此紀錄將記載外國貸款人之詳細資訊。

在新準則生效之前,租稅協定護照機制只適用於貸款人和借款人均為公司組織之情況,惟此亦相對造成了外國貸款人貸款予英國非公司組織之負擔。因此,依據新準則,若外國貸款人符合與英國租稅協定之要求,其貸予所有英國稅務居民 (包括合夥組織、個人和慈善機構) 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均可適用租稅協定護照機制。

針對稅法認定之穿透實體 (包括合夥組織),只要所得受益人均符合同一租稅協定之適用條件,亦可納入適用此機制。如果國外合夥組織之所有合夥人均位於同一個與英國簽署租稅協定之締約國,並均符合適用租稅協定優惠之條件,則該合夥組織便可適用租稅協定護照機制。而主權基金和退休基金若想要適用租稅協定之優惠扣繳稅率,在此租稅協定護照機制下將被認可為貸款人。

由於新準則僅適用於2017年4月6日起之新借款合約,在此之前之借款合約將適用既有規定,即租稅協定護照機制僅適用於借貸雙方均為公司組織之借款。

【新加坡】稅局釐清提供例行性服務予關係人之服務收入適用成本加成法

新加坡稅局 (The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公布自2019稅務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 起,只有當新加坡公司及位於新加坡之常設機構提供予關係企業之例行性服務 (routine service) 時,此類服務收入才可適用「成本加成法 (cost plus)」計算新加坡應稅所得。新加坡稅局認為此類服務之常規交易加成率為5%。

成本加成法

在成本加成法下,公司依照新加坡會計準則認列之全部支出加成 (通常以百分比方式表達) 計算應稅所得。採用成本加成法之新加坡公司無法適用新加坡稅法規定之下列租稅優惠:

  • 特定支出項目適用加倍扣除額或提高扣除額;
  • 生產力與創新優惠計畫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credit scheme) 適用提高之扣抵額及現金支出;
  • 資本折讓 (capital allowances);
  • 適格捐贈扣除額;及
  • 國外稅額扣抵。
公司適用成本加成法之限制

新加坡稅局公布自2019稅務年度起,只有提供例行性服務之公司,其設算課稅所得才可適用「成本加成法」。再者,公司應直接以支出總額加成計算課稅所得,不得進行稅務調整。若提供例行性服務之公司以成本價提供服務,新加坡稅局將依5%加成率核定所得並開立稅單。

例行性服務包括新加坡e-tax guide第四版移轉訂價準則附件C中所載之支援服務,包括:行政管理、技術及客服支援服務。會計及審計服務、資料庫管理、法務及薪資管理也都是所謂之例行性服務。

評論

對公司而言,使用「成本加成法」將有助於降低稅務遵循成本,亦對關係企業營運中心位於新加坡之納稅義務人提供營收評估之確定性。然而,成本加成法仍只是新加坡稅局因應管理實務之做法,該規定並未納入新加坡稅法,故實務運作及適用範圍尚有不確定性。例如,對於提供例行性支援服務的公司是否將強制適用「成本加成法」,或者可如同貿易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規定 (「成本加成法」無法適用部分租稅優惠),此點仍待釐清。對於現階段已採用「成本加成法」但非屬「例行性支援服務」範疇之服務提供者 (公司) 也須建立一套過渡時期措施,因為自2019稅務年度起,這些公司將不得適用「成本加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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