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給付國外勞務報酬 不可不知的扣繳所得認定方式

勤業眾信: 六項所得扣繳方式 助企業減輕給付國外勞務負擔

【2022/10/17,台北訊】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者,應留意其涉及其在境內、外所提供勞務課稅情形。由於台灣對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得之扣繳稅率高達20%,然而給付額並不代表所得額,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今(17)表示,如能透過申請「貢獻度認定、成本費用核實減除、預先核定利潤率、跨境電商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以及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等六項所得認定方式降低實質扣繳率,將有助於減輕額外扣繳稅款負擔,增加企業跨國引進技術勞務之價格談判空間,減少無形的租稅阻礙。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提供勞務,應留意六點所得認定方式

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涉及在境內進行或須經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完成者完成者,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範圍,而應由台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至於外國營利事業主張在境外提供勞務之情形,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乃認為該勞務既在台灣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因此,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境內經營之盈餘之範疇,而為台灣來源所得。是以,實務上對於台灣營利事業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無論該外國營利事業勞務提供之地點及形式為何,原則上均涉及有關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除有明確函釋排除認定外,尚無法片面斷論不負扣繳義務。

考量台灣對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得之扣繳稅率高達20%,又台灣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勞務「報酬」尚不直接等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是項勞務之「所得」,如能透過申請以下六點所得認定方式降低實質扣繳率,將有助於減輕額外扣繳稅款負擔,不讓租稅成為國際交流合作無形之阻礙:

一、 貢獻度認定

承前所述,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全部或一部於境外進行,則其取得之勞務報酬將涉及有關「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認定。如外國營利事業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申請認定,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據以計算扣繳稅款,惟因貢獻度比例認定不易,實務上申請認定之困難度相對較高一些。

二、 成本費用核實減除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之勞務報酬,於台灣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後之五年內,得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按次或按年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三、 預先核定利潤率

3.1 所得人為申請人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相較於前述方案先扣後退,此方案提供簡化計算所得之方式,並可大幅降低先就全數報酬扣繳稅款所積壓之資金成本,以及減輕事後申請退稅作業之負擔。

3.2  給付人為申請人

考量實務上締約雙方往往透過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勞務買受人負擔,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申請或未告知勞務買受人申請核定利潤率之結果,將導致台灣營利事業仍僅得按給付額全數計算扣繳稅款,而無法享有前述實質降低扣繳率之惠,是以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四、 跨境電商

4.1 所得人為申請人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下述電子勞務與台灣營利事業,如該營業行為係同時在台灣境內及境外進行,外國營利事業得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據以按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

  •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4.2  給付人為申請人

承前預先核定利潤率以給付人為申請人之說明,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亦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五、 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如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認定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惟應注意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服務之內容是否符合該法令所稱之技術服務範圍,如不具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之資訊傳遞、一般行政事務、人力派遣等服務,將排除於該規定之適用之外。

六、 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台灣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就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檢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等相關應備查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免稅。

綜上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台灣營利事業勞務取得報酬,如能審慎評估並善用上述扣繳所得認定方式(包含評估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方案之可行性),將可合理認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額,進而有效降低實質扣繳稅率,減輕因跨境交易所衍生之額外扣繳稅款負擔。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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