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詳解未符合豁免規定之CFC申報計算
勤業眾信:依時間分兩類 留意檢附文據規定
【2024/10/08,台北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後,有關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得免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若擬適用前揭規定,須留意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除了此項規定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今(8)提醒,目前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並特別注意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之文據規定,以免喪失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有之權益。
申報CFC投資收益應主動提示或備妥文據的時間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CFC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若CFC不符合豁免規定,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下列兩大類:
- 時間點一: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文件
-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 CFC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財務報表替代文據);
- 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 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 營利事業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中所包含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納稅憑證;
- CFC的轉投資事業股東會議事錄或同意書;
- CFC的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 時間點二: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文件
- 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 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 CFC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證明文件;
- 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應備妥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陳建宏進一步說明,針對「時間點一」之第二項CFC財務報表,依規定應經由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僅準備替代文據尚須經過稽徵機關審核確認,方得以替代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倘若CFC財務報表來不及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前備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應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所得稅申報書內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須特別提醒注意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亦應主動於11月30日以前將2023年度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留意虧損後抵的三適用要件及特殊申報情形
因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陳建宏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三適用要件,三項要件均須符合,CFC當年度虧損方得自發生年度次年起十年內依序自CFC盈餘中扣除:
一、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二、依限計算填報申報書—CFC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三、經國稅局審查核定
另一種特殊情形是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符合下列三要件。若任一項未符合,則十年內不得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之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之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一、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二、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應於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
三、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陳建宏表示,於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