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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詳解企業營所稅申報全攻略

境內外存貨報廢損失申報應注意事項

【2024/12/05,台北訊】年末將至,企業於進行年末存貨盤點整理時,可能因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之情況。此外,全球貿易往來密切,企業之存貨存放於海外發貨中心,亦偶有考量成本效益後存貨需就地進行報廢之情況。企業常因一時疏忽,未遵循相關存貨報廢程序及備妥完整文據,列報之存貨報廢損失因而無法獲准認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就企業辦理認列境內外存貨報廢損失應注意事項及如何備妥完整憑證提供三點建議,以協助企業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在報稅時可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避免錯失認列存貨報廢損失之權益。

一、 境內存貨報廢損失認列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境內存貨如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亦可考慮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如屬存放於特殊區域之商品及原物料,則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

如選擇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實務上常有企業疏於留意,未事前委託會計師進行存貨報廢勘查而產生爭議,於此情況下,企業應與會計師進行討論,盡早規畫存貨報廢盤點事宜,委由會計師實地進行存貨報廢監盤及監毀。此外,企業亦應備妥內部權責單位核准存貨報廢文件、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足資證明報廢之資料。

二、 境外存貨報廢損失認列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陳瑩倩表示,境外存貨報廢損失認列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大致上與境內存貨報廢相似,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境內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備妥相關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惟實務上企業常面臨之爭議如下:

  1. 未委由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
  2. 未取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未備妥盤點明細及監毀紀錄;
  4. 未進一步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企業應掌握前述各項細節,並特別留意證明文件之完整性,避免因未備妥法定文件,喪失認列境外存貨報廢損失之權益。

三、 廢品出售收入已確實入帳

最後,企業於進行存貨報廢,除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備妥證明文件以外,亦應留意處理廢品所產生之收益,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陳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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