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借鏡境外信託之美 為家族傳承增色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信託為家族傳承工具之一。惟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託契約,因信託財產種類、所在地,及信託目的、準據法不同等,而可有多樣化選擇及差異架構。舉例說明如下:
一、特定目的信託可無受益人
依開曼群島特別信託另類體制(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STAR),信託目的允許為公益或私益;混合型信託亦可僅為私益或公益目的存在而無受益人,亦可同時納入私益及公益目的及受益人,或私益及公益目的及受益人單獨存在。此具有家族企業永續控股,家族資產保護、傳承、控制、整合目標,並具備反強制繼承權(例如不適用特留分),避免遺產認證程序,整合家族治理/企業治理規劃、家族資產所有權規劃等八大優勢。
二、新型態受託人架構
以澤西島為例,信託財產可無須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依受託人自由裁量而可將信託財產登記於受託人之其他名義實體名下,例如受託人百分之百持有之特殊目的子公司。此係透過該特殊目的子公司無實際營運、僅以持有信託財產為唯一目的,而能達到資產隔離效果、避免債權人追索。
就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境外信託亦可約定由投資經理人享有,而非保留於受託人。即受託人有權將信託財產保持實際投資狀態,或自行決定出售信託財產以轉換為等額之現金,並運用該等現金投資於其他投資;但若發生無人執行投資及資產管理等情形,與信託有關的投資及資產管理職能、投資權利,將由受委任之投資經理人執行之。此安排可適用於家族財富較複雜、有特殊管理需求,或擔心受託人無法善盡職責、達成特定信託目的。
此外,境外信託也常見採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或私人家族信託公司(Private Family Trust Company,PFTC)架構,由家族成員擔任PTC或PFTC之功能委員會成員,例如資產分配委員會、投資委員會等,更能確保家族對信託財產之控制權能。
三、受益人未來視之王朝信託
受益人之認定及範圍,為委託人思考之重點:是否限定於直系血親、特定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概括包含所有家族成員?如何避免假結婚、真爭產?甚至未出生之後代子孫,可否約定為受益人?
境外信託常見之王朝信託,即允許連續受益人之信託架構。當受益人死亡或其他條件成就時,該受益人之受益權消滅、由後順位者承受其受益權。此安排有利於信託利益無限期傳承、永久存續。且王朝信託不可撤銷之性質,可避免受益人於委託人死亡後繼承其地位,擅自變更信託目的甚至解除信託契約,導致家族傳承目的不達。以澤西島信託條款為例,依委託人意願及信託目的,預先約定受益人名單及排除名單,並賦予受託人得隨時增加或排除任何個人或團體為受益人之權利,以確保信託目的達成。
至親至關重要。透過理解及參照境外信託之彈性設計、成功案例,為家族傳承規劃增添新意、讓家族財富延續代代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