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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研發稅務停看聽

勤業眾信兩大提醒

【2016/1/13,台北訊】生技新藥研發是高風險、高度投資的產業,早期研發階段到臨床試驗等每道關卡,都需面臨不同稅務議題。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服務團隊提醒業者,技術作價入股應事先評估稅負成本,審慎選擇課稅時點;另外,勤業眾信日前也向稅局申請解釋令,確定生技業者委託大陸研發測試新藥,其勞務報酬給付回歸台灣來源所得認定,可為業者省下龐大稅負成本。

提醒一:技術入股緩課稅 應先評估稅負再決定緩課時點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會計師表示,政府為鼓勵生技新藥開發,促進其研發成果能有效流通及應用,並有利於生技新藥公司引進新的技術團隊,過去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針對技術投資人員及高階專業人員的技術作價入股,訂定延緩課稅規定,也就是說,「技術作價」的課稅時點,可延緩到「股份轉讓」時。

不過,虞成全指出,過去有生技業人員技術作價入股選擇延緩課稅,在股份轉讓課稅時卻發現,稅負竟比當初預期的高出許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雖然「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可延緩繳稅時點,但未來緩課所得實現時,該技術股所得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該股票當時的轉讓價格,而不是技術股東出資時所抵繳的股款,換句話說,若股價漲得愈高,未來股票轉讓時所衍生的所得稅負也可能會愈高。

陳惠明建議,生技新藥公司的技術股東於技術作價入股時,應先評估緩課後的稅負成本,再決定是否緩課。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增訂第12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規定。陳惠明指出,如生技公司為智財權入股上市櫃或興櫃公司,按產創條例智財權入股緩課規定,實現的緩課所得是按出資當時所抵繳的股款計算,但緩繳所得稅的期間,最多只能到認股年度次年起的第5年,但同樣的若在期間內將該股票轉讓或放入集保,則仍須先於該轉讓年度課徵所得稅。

提醒二:委託大陸研發試驗 勞務所得回歸台灣來源所得認定 減低生技業者負擔

另外,生技業者若委託「外國事業」進行新藥研發,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可依照財政部[96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20號令]規定,不對外國事業課徵我國所得稅,企業也不必辦理扣繳。

然而,虞成全指出,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服務團隊曾接獲企業諮詢,委託大陸業者進行醫藥研發,因稅捐稽徵機關常有認為「大陸事業非屬外國事業」而無財政部96年釋令適用,進而認為必須對大陸業者扣繳20%,造成生技業者稅賦負擔。

日前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服務團隊為解決業者的問題,向國稅局申請解釋,國稅局回應,認為應回歸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認定,不受限於財政部96令釋,也就是說,未來我國生技業者委託大陸業者研發測試,不當然需要負擔龐大的20%扣繳稅負。

陳惠明表示,若是台灣生技新藥公司委託大陸業者所進行的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均在大陸地區完成,且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後段規定情形,意即:(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或(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則該技術報酬將不認列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而無須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不過,陳惠明特別提醒生技公司,如果委託大陸業者所進行的勞務行為,仍須經由台灣地區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的「參與及協助」才能完成,其中的勞務報酬仍是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仍需要在給付時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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