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企業正式加入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BPR)應關注跨境傳輸資料關鍵議題

勤業眾信風險諮詢服務 / 陳鴻棋執行副總經理

GDPR逐步建構形塑資料保護標準與各種實務做法

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自2018年5月25日正式實施後,明定違反GDPR者可能會被處以20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4%(兩者取其高者)而受世人矚目;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隨後陸續發布各項指導方針及實作建議,提供業者最新發展合規實務做法,對於資料保護之領域,逐步建構形塑資料保護標準與各種實務做法。

歐盟資料傳輸標準契約條款最新改版發展

資料無國界,為了增進國際貿易與國際合作,資料流動已不可避免,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對於資料跨境傳輸有其嚴謹規定,原則採禁止傳輸,例外許可傳輸,除在取得適足性認定與部分例外情形下,企業應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以彌補第三國對資料保護之欠缺,依照GDPR規定,該等措施可能包括利用:標準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Binding Corporate Rules)、行為守則(Codes of Conduct)、取得特定驗證(Certification),才能對資料進行傳輸。而在適足性認定取得前,企業最有可能採取使用歐盟執委會公布之標準契約條款,以達GDPR對資料保護之要求。

參考今年1月國際律師事務所DLA Piper Global Law Firm的報告,自GDPR於2018年5月正式施行以來,對一系列違反GDPR行為,處以2.725億歐元(約3.324億美元/2.453億英鎊)的罰款,裁罰類型有資料外洩、資料透明度、缺乏有效同意等為大宗,並於同份報告內,預測於未來一年,隨著歐洲最高法院對C-311/18 (Schrems II)案判決,將依GDPR規定限制,未來可能向跨境傳輸個人資料執行執法行動。

有鑑於歐洲最高法院於C-311/18 (Schrems II)案判決,法院表示如以標準契約條款為依據,將資料進行跨境傳輸至第三國前,應確保「已符合相當於歐盟境內的資料保護程度」,否則資料保護監管機關有權要求暫停或終止資料的傳輸。而後歐洲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為因應歐盟法院Schrems II案判決,推動資料保護新行動,於今年6月制定並公布《關於確保遵守歐盟資料保護水準的傳輸工具輔助措施之建議01/2020》(Recommendations 01/2020 on measures that supplement transfer tool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EU level of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此建議文件重申,資料保護監管機關應依個案判定是否符合GDPR跨境傳輸相關規定,且如發現組織進行跨境傳輸資料時,若資料無法獲得基本相同保護(相當於歐盟境內的資料保護程度),資料保護監管機關有權暫停或禁止組織進行資料傳輸的行為。

嗣後,歐盟執委會前有依1995年《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曾於2001年和2010年分別發布不同版本之資料境外傳輸標準契約條款。今年,歐盟執委會於6月4日正式通過標準契約條款之改版,分別依GDPR第46條與GDPR第28條,制定個人資料境外傳輸標準契約條款、與資料控制者與資料處理者間標準契約條款,兩項新版標準契約條款,已於2021年6月7日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並將於公布滿20日後施行。此兩項的舊版境外傳輸標準契約條款將在新版生效滿3個月後被廢止,但歐盟執委會額外有給予15個月緩衝期。此即表示,如企業前採用資料傳輸標準契約條款,以滿足GDPR對資料保護之要求者,至遲於明年12月,如不及時調整使用之資料傳輸標準契約條款,將會面臨無法進行資料傳輸至歐盟地區之窘境。

台灣加入亞太經合組織(APEC)建立之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BPR)

2011年亞太經合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 APEC)建立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其方式為由獲得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商業機構保護個人隱私與資訊的水準進行認證並公佈,CBPR旨在為APEC會員之間跨境流通的資料提供統一、有效的隱私資料保護。

台灣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使台灣跨境隱私保護、資料傳輸保護,能與APEC會員接軌,2019年已向APEC提出CBPR當責機構之申請,而於今年6月3日接獲APEC正式通知,成功推動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成為台灣當責機構(Accountability Agent, AA),以期未來能協助台灣企業進行境內外資料保護法令遵循,提升消費者對跨境資料傳輸之信賴,促進國際商務推展,甚至進一步建立爭端解決機制。

企業未來面對跨境傳輸資料的重點

  • 企業自身保護傳輸資料的能力

有鑑於推展國際商務,資料跨境傳輸已無法避免,企業如何建立檢視資料傳輸管理制度、如何管控資料流向、是否具有一定程度資料跨境傳輸管理能力等,而如不幸發生資料事故是否能快速應變等,均仰賴企業自身保護傳輸資料的能力。

  • 跨境傳輸資料保護的證明

對於跨境資料傳輸保護,企業投入大量的資源與人力,但如何證明已盡力滿足傳輸資料安全的各項合規要求,有賴觀察各國資料保護最新發展,資料保護相關標準與各種實務做法。

企業如何因應資料跨境傳輸

  • 優化企業資料管理制度

企業應能分析與洞察組織資料管理流程的各項環節,持續強化資料管理制度薄弱之處,以期透過資料管理制度,瞭解本身對資料生命歷程的各種管理,不論是部門間的管理聯繫、工作流程的協調、同仁間的認知與落實等,型塑企業資料保護的文化。

  • 判斷企業自身資料跨境傳輸需求

為推展跨國貿易,企業應考量本身主力市場為何,跨境傳輸資料之必要性,跨境傳輸資料保護方式與保護程度等,思考應採取何種可實現的合規方式。

  • 掌握歐盟新版標準契約條款的重點

歐盟新版標準契約條款要求企業於資料進行傳輸前,需做資料傳輸影響評估,自行設計資料傳輸影響評估之流程與將其文件化,應包含評估內容與評估結果,且應留存紀錄。如資料保護監管機關執行稽核或認為必要時,企業應配合提供此資料傳輸影響評估內容,供其查驗。

企業如適用新版標準契約條款,應可預先考量:

  1. 通盤檢視組織擁有之資料,以確認新版標準契約條款適用之範圍。
  2. 設計資料傳輸影響評估之流程與將其文件化。
  3. 檢視組織傳輸資料之類型,於做資料傳輸影響評估時,區別是個人資料或一般資料,對其影響衝擊分別判斷。
  4. 判斷組織本身於資料跨境傳輸時所扮演的角色,係擔任資料控制者或資料處理者,依其角色檢視所應擔負之權利與義務。
  5. 針對重點議題如: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時,受到保護水準是否持續/連續、資料保護適足性認定、標準契約條款是否有增補其他條款或附加保障措施之情形、使用分包處理者之契約是否與歐盟法規要求相同、企業與當地資料監管機關之協力義務、發生個人資料外洩的通知等等,預先研析與因應準備。
  6. 適時檢視組織資料傳輸制度,適度重新評估組織各部門傳輸資料情形、所採取資料的保護措施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 掌握CBPR跨境傳輸的重點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已久,經濟部商業司有TPIPAS認證與標章,TPIPAS除依循境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外,其架構亦有遵循PDCA之精神,未來TPIPAS認證將與CBPR認證結合,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擔任APEC跨境隱私規則之台灣當責機構,對企業進行審查與認證,判斷是否符合APEC的跨境隱私保護程序。

展望未來

面對資料保護的風潮,企業為了邁向卓越,必須持續精進資料管控能力與優化資料管理制度,資料傳輸必須在資料保護法令規範、同業競爭、市場競爭等各項因素中取得平衡。

資料跨境傳輸議題,勢必會越來越受到關注,企業不論是利用雲端單純儲存或交換資料,或是委託第三方蒐集、處理、利用資料之行為都是越來越普遍,許多大企業都已陸續建置或優化組織現有之資料管理制度,為資料跨境傳輸跨國合規提前因應與續做準備。台灣企業除面對歐盟GDPR規定外,如其市場主力為APEC會員國家如: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加坡、菲律賓等亞太地區,更將直接面對CBPR體系下資料保護要求的衝擊。

勤業眾信風險諮詢顧問團隊當持續關注境內外資料保護議題,積極為企業介接各項資源,尋求與政府機構對話,並與台灣當責機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互助合作,可採取如:合作舉辦資料跨境傳輸相關議題研討會、意見交流工作坊等各種形式,進一步協助企業處理資料跨境傳輸可能面臨的各種情境,並及早協助企業掌握最新的關鍵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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