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稅務篇》人資部不可不知的最新健保費計收原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莊瑜敏會計師、羅小萍協理
政府稟持維護國人健康信念,持續提供民眾更完善的醫療保健服務,於83年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並自84年實施至今已超過二十年。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企業每個月都會面臨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申報、代扣及繳納保險費等議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費,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但對於同月有加保亦有退保轉出情形在健保開辦時並沒有明確規範,僅於84年5月8日發函通知所有投保單位,在同一月份有多次加退保者,以第1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費,即所謂「加保當月之第1個投保單位計費」的計收原則。很多投保單位人資部在核算薪酬及代扣保險費時,因不易判斷是否為第1個投保單位,產生應否收繳保險費之疑慮,往往於員工離職後才發現怎麼人都離職,還要收保費,造成單位及民眾保險費收繳困擾。
為了讓投保單位每月正確計算應計繳之保險費,並提供當月多次轉換投保單位之保險對象應繳納保險費之判斷依據,減少重複扣收保險費之情形,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106年11月2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自106年12月14日起施行,採行「當月最末日在保單位計費」之計收原則,即自106年12月保險費的計收方式,以保險對象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惟依法應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居留期限屆滿、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自106年12月健保費,採行「當月最末日在保單位計費」之計收原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等相關計費原則,包含下列五項:
(一) 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 (轉入) 紀錄,無退保 (轉出) 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例如:張先生106年12月1日在甲公司到職加保,並持續在保中 (未離職),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計繳?
張先生於106年12月最末日仍在甲公司投保,故甲公司應計繳106年12月保險費。
(二) 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例如:張先生106年12月1日在甲公司到職加保,106年12月31日 (當月最後一日) 離職轉出,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計繳?
張先生於106年12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107年1月1日生效,故甲公司應計繳106年12月保險費。
(三) 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 (退) 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例如:張先生106年12月2日在甲公司到職加保並於106年12月12日離職退保,另於106年12月22日在乙公司加保並於106年12月28日離職退保。
張先生於106年12月最末日未在甲、乙兩家公司投保,故甲、乙兩家公司均不計收106年12月保險費。
(四) 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例如: 張先生106年12月2日在甲公司到職加保並於106年12月12日離職退保,另於106年12月22日在乙公司加保並持續在保中 (未離職)。
張先生106年12月最末日於乙公司持續投保,應由乙公司計收106年12月保險費。
(五) 超過三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以三口眷屬計算全月保險費。
例如: 張先生106年12月1日在甲公司到職加保,其配偶及三位未成年子女一起依附加保,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計繳?
配偶及三位未成年子女共計四位,超過三口眷屬仍以三口眷屬計收張先生106年12月保險費。
上述健保費計收作業原則施行後,自106年12月起改由當月最後1天在保的單位負擔全月健保費,投保單位據此明確判斷當月多次轉換投保單位之保險對象應否繳納保險費,應可簡化公司人資部作業,減少重複扣收保險費之情形,俾能正確計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