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關於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3.0之「總部業務」定義對在台掛牌KY公司之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廖家琪會計師、林佳苗經理
自2018年底起,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因應OECD要求,持續發布與更新經濟實質相關規定,其中,對於已掛牌KY公司及預計送件之KY公司均非常關切此經濟實質法規可能帶來之影響。自主要法規及施行細則公布後,前述KY公司為求符合經濟實質法令遵循,大多先行檢視自身KY公司所從事活動是否列於法令規範之相關活動,惟法令字面定義較為籠統,尚無法進一步明確判定是否落入「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而有聲明及申報義務,以及該如何符合所從事「相關活動」之經濟實質測試條件等,而這些問題於多次發布的新法案和修正案中陸續獲得較明確之指引。
隨著歐盟於今年二月公布稅務不合作地區清單,將開曼群島從灰名單(觀察名單)移入黑名單後,開曼群島亟欲擺脫黑名單之列,而於2020年7月13日又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3.0 (以下簡稱「細則3.0」),針對九大類「相關活動」的定義、「核心活動」及經濟實質要求做出更具體的說明,並以案例方式進行闡述。其中,針對「總部業務」之定義與解釋更為已掛牌或預計送件KY公司所關注。
以下針對細則3.0中對於「總部業務」之具體指引進行說明:
案例A:
甲KY公司是一家集團企業下的其中一家公司並轉投資實體事業:
- 該集團內的每個實體公司皆有各自董事會,董事會為該些實體公司作出管理決策並決定執行方向。
- 甲KY公司與集團企業內任何關係企業間並無簽立服務合約、亦不向關係企業提供其他服務。
關鍵判斷因子:集團實體企業自行管理及決策。
結論:甲KY公司無進行總部業務之相關活動,僅須辦理年度聲明。
案例B:
乙KY公司為跨國集團總部:
- 主要功能為決定集團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且聘僱高階管理團隊定期與集團各關聯公司就集團策略的實施及風險管理提供意見。
- 乙KY公司從事上述活動並無向關聯企業收取服務費,但受益自對關聯企業之股權或債權而收取之股利、資本利得或利息。
關鍵判斷因子:(1)聘僱管理人員且定期協助管理及決策。(2)雖未收取服務費但受益自對關聯企業之股利或資本利得視為賺取利潤。
結論:乙KY公司符合從事集團總部業務並賺取利潤,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並辦理年度聲明與申報。
案例C:
丙KY公司是集團關係企業之一:
- 該集團的最終母公司是美國公司,美國公司董事會爲集團制訂了廣泛的戰略方向和公司政策。
- 丙KY公司聘僱了相關高階管理、法律、風險及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並提供集團關聯企業管理、法律、風險及資訊科技等服務。
- 丙KY公司根據服務協議內容向集團關聯企業收取服務費。
關鍵判斷因子:(1)聘僱管理人員提供服務及收取服務費。(2)非集團總部公司,僅為集團關係企業之一。
結論:丙KY公司符合從事集團總部業務並賺取利潤,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並辦理年度聲明與申報。
綜合以上三個案例,彙總判斷「總部業務」之定義及類型如下:
1. 提供高階管理及實質建議。
2. 承擔或控管集團所營業務的重大風險並提出指導或意見。
3. 聘僱相關管理人員定期與集團各關聯公司就集團策略的實施及風險管理提供意見。
4. 總部業務活動是否發生與高階管理活動相關之支出?是否獲得任何形式之收入來支應該些支出?而收入不限於收取相關服務費或分攤相關費用成本,也可能從子公司股權或債權投資中取得股息、資本利得及利息。
5. 是否從事總部業務活動,是參照其向集團關聯企業提供之服務內容來判斷,非由其在集團架構中的位置而定。
由於掛牌KY公司通常為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要求而須定期召開董事會進行一定程度之管理或提供意見等,且可能每年為分配股利而自關係企業子公司收取股息之情況。早前OECD 認為若公司無取得收入而僅作為成本中心,應無衍生有害租稅競爭之疑慮,故去年細則2.0做出若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但無相關所得者,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之規範。惟本次細則3.0對於總部業務及相關收入擴大解釋之範圍可能帶來一定之衝擊,惟仍有部分議題尚待釐清如下:
1. 定期提供服務:目前僅能從案例判斷為認定條件之一,但是否為必要條件未能明確,則將存在申報時的解釋空間。
2. 雖未收取服務費但受益自對關聯企業之股利視為賺取利潤:若掛牌KY公司無收取服務費或分攤成本費用,且長期未獲配子公司之股息是否可判定為無從事總部業務活動?抑或視實際收益自子公司股息當年度始符合申報義務?
3. 細則3.0也指出,於從事其他相關活動(銀行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智慧財產業務、控股業務及保險業務)時,可能也涉及總部業務活動,故為避免重複申報,前述活動不視為該實體從事總部業務。據此,則是否可以主張從事前述相關活動(已排除總部業務)若無取得收入即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或所取得的全部股利或資本利得為從事控股業務取得的收入而僅須符合較低限度之經濟實質測試?因細則3.0未以案例方式進一步說明前述避免重複申報方式,亦可能存在申報時的解釋空間。
因增訂細則3.0等因素,開曼群島已獲歐盟認可於2020年10月6日正式自黑名單除名,惟開曼群島稅務資料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表示未來仍將持續更新法令細則,建議在全球不同市場掛牌之KY公司須提早審視是否落入從事「總部業務」之定義及分析可能衍生之影響、留意申報表格出台後之內容及申報方式,並持續關注相關法令更新資訊,以即時因應。若確認係屬從事「相關活動」者提醒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若未按時申報者TIA將以書面通知處以罰鍰開曼幣5,000 (須於30天內繳清) ,屆時仍未申報則每延一天多罰開曼幣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