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申請在台代訓外籍員工的處理指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李靜秀協理、游逸芳資深經理

前言

為因應中美貿易戰,台商被客戶要求China及Taiwan+1布局,供應鏈必須多樣化。台商「對外投資」匯入資金就可完成,但若要訓練當地員工,由於當地缺乏有經驗的專業技師及完整的生產設施,恐非一朝一夕可以上手。另,台商高質量的設備製造及其技術已享譽國際,當「整廠設備輸出」銷售到國外時,通常需要搭配為發揮整廠設備整體效能所需的技術知識及技術人員。有鑑於此,經濟部發布「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籍員工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提供廠商申請在台代訓外籍員工的處理指引。

在台代訓外籍員工之處理原則

「處理原則」明確 適用對象為「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案件。 申請案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審核外國員工培訓計畫的內容,包括培訓目標、課程內容及師資等。核准後才可代訓外國員工,說明如下:

  • 適用對象為「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案件

根據「處理原則」第二點,申請廠商限於本國公司、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及在臺設有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之公司。

  • 申請案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A.「對外投資」案件

根據「處理原則」第四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惟須先取得投審司對外投資案核准在案。

- 檢具國內廠商投資建廠或建置計畫、訓練計畫、切結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 檢附國內廠商及其對外投資事業單位之組織系統圖並註明員工總人數及各部門人員、職稱及人數。

- 受訓人員須為對外投資事業長期僱用之業務主管、管理人員、領班或技術員工。

B.「整廠設備輸出」案件

根據「處理原則」第五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 檢具國內廠商整廠設備輸出合約(含中文譯本)、訓練計畫、切結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 檢附國內廠商組織系統圖並註明員工總人數及各部門人員職稱及人數。

- 申請代訓以整廠設備輸出合約有代訓義務者為限。

- 受訓人員須為買方長期僱用之業務主管、管理人員、領班或技術員工。

  • 審核外國員工培訓計畫的內容

根據「處理原則」第六點,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審查基準為下:

A.時間審查原則

- 每批次訓練期限原則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並配合建廠或建置進度實施。

- 2年內同一投資案以代訓一次為限。

B.人數審查原則

- 一名師資同一訓練課程至多訓練15名學員,如有特殊情形得酌予增減。

- 每次代訓人數不得超過國內事業員工總人數30%。

- 廠商以同一投資案之增資案,再申請代訓時,前次核定之代訓外國員工應已全部訓練完畢出境後,方可再提出代訓申請;且國外廠員工人數須扣除增資前之員工人數,僅以增加之員工人數核算代訓人數,並且不得多於前次核准之代訓人數。

C.例外

在臺設有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之公司,因增加投資、增購設備、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市場或增聘員工等相關營運需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前述審查原則之限制。但總訓練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外籍員工來台之法源判斷

依照外籍員工來台之目的、資格條件及身分,應選擇正確的法源申請,簡述如下:

  1. 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應適用「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籍員工案件處理原則」,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或(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2.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3. 陸籍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結論

綜上,跨國公司調派外籍人才來台工作時,應選擇正確的法源申請工作許可,不同法源要求的資格及其條件差異很大,建議諮詢具備專業就業服務機構的事務所提供全面性的規畫,以利充分運用現有集團內的人才及延攬外國的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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