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商家族傳承系列:家族成員合法繼承中國大陸資產之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建霖資深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前言

在台商家族傳承案例中,時有所聞上一代創辦人來不及進行傳承規劃就撒手人寰,家族成員除了要整理台灣資產與海外資產進行申報納稅以外,同時還有中國大陸資產要處理,中國大陸資產的處理程序複雜,尤其是不動產,除了多項文件要經過海基會與海協會的公認證以外,由於中國大陸目前並不像台灣繼承人可至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亦即中國大陸目前無特定部門可查詢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產,所以繼承人須自行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而再向相關部門核實。例如:自知悉的被繼承人往來銀行,進而了解被繼承人的存款帳戶、銀行保險箱等。又查被繼承人的股票,可持被繼承人的身分證件(台胞證),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是否有股票帳戶。由於沒有聯網系統可以查詢,因此子女不一定清楚上一代在中國大陸的資產有多少。另外,一旦發生法定繼承情形,需按中國大陸的繼承法執行,但中國大陸繼承順位與台灣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註1)、父母(註2);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死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註3)、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與台灣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不同,亦須特別注意。

繼承權如何確認

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國大陸的公證機關負責繼承權確認的主要工作,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情況包括:

(1)如涉及不動產的繼承,房屋登記部門將「繼承權公證書」作為變更登記的證明資料,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所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屋所有權狀等文件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2)涉及股權等動產的繼承,相關登記部分也應備好「繼承權公證書」作為變更登記的證明資料。

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流程基本上為:

(1)繼承人提出公證申請,並提出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證明等資料。

(2)中國大陸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並對當事人所提出的資料進行核實。

(3)中國大陸公證機構確認繼承人「接受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4)中國大陸公證機構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案例說明

以下案例係台北市王董早期於中國大陸經商,因突然心肌梗塞撒手人寰,根據王董之前與家人的聊天,家人知道王董在上海與蘇州留有房產,因此面臨上海與蘇州房產如何辦理繼承的問題,說明如下:

(1)辦理上海、蘇州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按《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被繼承人為台灣人民者,關於繼承依照台灣地區之規定,但遺產為中國大陸地區之不動產時,則適用中國大陸地區之法律。因此法定繼承就要適用中國大陸的法律,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中國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以上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台灣子女繼承王爸爸於中國大陸的房產,依照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並無問題。

(2)對於中國大陸地區房產的繼承,需要由當事人至房產所在地之房屋管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而辦理該過戶登記,需先由繼承人到該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至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第一步驟: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 繼承系統表(需按照中國大陸法律規定,列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簡要載明被繼承人與全部繼承人關係的自製表格。)
  2. 所有繼承人的身分證件。
  3.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4. 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
  5. 繼承或拋棄繼承聲明書(如繼承人親自至中國大陸辦理公證,則無須書面證明,當面向公證人表示即可,若無法親自辦理時,須有委託他人辦理的委託書。以上文件需要在台灣辦理公證並經過台灣海基會與中國大陸海協會的流轉核准)。
  6. 繼承關係各方的台胞證。
  7. 繼承記名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屬憑證原件。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
  8. 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繼承人須提交遺囑原件。
  9. 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須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10.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須提交其作出表示並經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
  1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公證,須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12. 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須提交監護資格證明(與被監護人同戶的現戶戶籍謄本)。

第二步驟:再至上海與蘇州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 房屋所有權證書
  2. 繼承權公證書
  3. 繼承人台胞證原件及複印件
  4. 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5. 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時,須有委託他人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及複印件。
  6. 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時,如果遇到有貸款抵押的情形,繼承人須「解除抵押登記」或「變更債務人」方可完成繼承過戶手續。解除抵押登記之前提是繼承人可以一次性清償債務,並取得銀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證明。若繼承人無法一次性清償債務或其他情況,可與銀行協商,若銀行同意變更債務人,則雙方簽訂《債務人變更協議》,然後持該協議及相關文件辦理過戶登記。

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所遺留的遺產,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其繼承人的順序及繼承的「應繼分」,與台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不同。若在被繼承人先於其父母往生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部分遺產份額可能會經由父母而最終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繼承,若被繼承人希望避免該情形發生,則應事先設立遺囑並在中國大陸辦理遺囑公證。除此之外,中國大陸省份眾多,各省要求不一定相同,建議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民政單位、房產登记單位、存款之銀行、證券券商等),避免兩岸奔波。建議諮詢各地稅務、法律與金融機構等專業團隊,盡早決策整合評估並安排執行,不僅降低衍生的問題與風險,亦可將累積多年的資產安心落袋,家族企業財富更能永續傳承。

 

 

註1、在此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第3款)。
註2、在此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第4款)。
註3、在此所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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