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兩岸稅務波瀾  企業應如何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徐曉婷會計師、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

今年以來,兩岸政府相繼公布或實施了許多反避稅的相關法規,台灣方面包括CFC及PEM、CRS、洗錢防制法、OBU管理辦法及三層報告草案;中國方面則公布或實施了CRS、跨境大額交易以及銀行卡的監管、金稅三期互聯網查稅、6號公告等相關規定,所以企業應了解兩岸新法令規定並盡快調整集團投資架構及營運交易流程的改造。

一、CRS的實施,企業營運交易面臨資訊透明化之挑戰 

中國大陸於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新加坡及香港於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AEOI及CRS申報標準,並未來陸續於2018年9月起依照AEOI及CRS規範,進行資訊自動交換。

8月8日台灣財政部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訂2019年實施CRS,並在2020年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面對CRS的實施,企業應注意帳外經營的資金收入流向、或有無境內所得境外收款的避稅交易、或境內提供建築安裝而境外收款的中國PE問題,或是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中國稅務議題等。

二、後BEPS時代的實踐,兩岸移轉訂價查核壓力增加 

中國大陸實施的42號文及6號公告,台灣也在今年7月2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草案,在三層移轉訂價報告架構下,未來稅務單位可進一步自國別報告、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及特殊事項文檔之資訊更加了解集團整體移轉訂價政策全貌,並針對企業不當轉移利潤行為進行更有效率之查核。

若企業以設立人頭公司名義規避移轉訂價調查、多套帳手段掩飾真實、集團利潤留置於低稅率地區公司、假借多角貿易名義將利潤套出境外、或非經濟實質之無形資產安排進行利潤轉移等,在資訊揭露透明化要求下,會面臨嚴峻的稅務挑戰。

三、中國金稅三期正式實施,開啟大數據稅務管理時代 

在「金稅三期」政策加上今年7月起企業開票均須填寫「稅號」,沒有購買方稅號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意味著以假發票報帳抵稅的時代正式宣告終結。

金稅三期工程將「以票控稅」進化到了「以票控帳」,過去只能以進銷發票評估增值稅繳納的合理性,現在開票軟體多了商品編碼,進銷數量、金額都將記錄在金稅三期的大數據資料庫裡,屆時稅局或許比企業還了解自身的庫存狀況,成本結轉有問題的企業出現異常。

另外,金稅三期搭配CRS,如果銷貨未入帳並低報收入,再以個人帳戶收錢,稅務機關馬上可由金稅三期發現「只進不銷」造成稅負率異常,再由CRS追查個人帳戶的資金合法性,透過金流與商品編碼還可再查到「有銷無進」的購買方。

所以企業若能提前了解公司的財務或稅務比率是否出現異常,才能提早因應。

綜上所述,避稅和低成本的獲利模式已然過去,在全球反避稅浪潮及中國反避稅三箭齊發後,稅收徵管的革新速度加快,企業應從避稅轉型為遵守稅務法規的思維越來越重要。

跨國經營的企業宜盡快評估及調整目前的投資架構及營運流程以降低稅務風險。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 2017-08-17 工商時報 A19 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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